| 网站首页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税务法规 | 会计法规 | 保险法规 | 金融法规 | 法界资讯 | 法学论文 | 案件大全 | 法律书店 | 
 | 法律咨询 | 供求信息 | 法学研究 | 法规释义 | 司法实务 | 司法考试 | 法规解读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仲裁天地 | 网站导航 |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法规库 >> 部门规章 >> 专利 >> 法规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中国专利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 【字体:
中国专利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4-19
  【生效日期】1985-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专利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1985年4月19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各涉外代理机构:
  接受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委托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有关的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后,应该自批准日起三个月内由专利管理机关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现将备案的内容要求通知如下:
  1、代理机构的名称、印章。
  2、代理机构的地址、电话。
  3、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4、代理机构内专职和兼职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书号码及辅助人员人数。
  5、批准单位名称、批准文件副本。
  6、代理机构的工作章程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备案后内容若有变动,必须及时告知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及各单位内部自行设置的只承办本单位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同时抄报本地区或本部门专利管理机关。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