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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失效]           ★★★ 【字体:
中国专利局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失效]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2-05
  【生效日期】1986-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专利局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1986年2月5日)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未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项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不足十项的,已缴纳的权利要求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20元。

 二、说明书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1个月内,缴纳说明书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未超过30页的,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超过30页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超过30页,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不足30页的,已缴的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元。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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