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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决定(一)
作者:中央军事…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7 20:37:04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5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主席江泽民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二、第二十四条第一句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第(六)项修改为:“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三、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四、第三十六条中的“装备技术处(部)”均修改为“装备处(部)”;“装备技术工作”、“技术工作”均修改为“装备工作”;“技术保障”均修改为“装备保障”;“技术装备”均修改为“装备”;“技术训练”修改为“装备保障训练”;“技术保养”修改为“装备保养”;“技术修理分队”修改为“装备技术分队”。
  五、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六、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项后增加:“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水兵裤)、裙配套穿着时,通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七、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
  八、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宿舍内军帽可以统一放在床铺上。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九、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十、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十一、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第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为:“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十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第(三)项修改为:“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义务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十四、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使用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十五、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
  十六、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十七、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
  第三款修改为:“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首长规定。”
  十八、删去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十九、第十七章章名修改为“营区及房地产管理”;本条令中的“营产”一律修改为“房地产”。
  二十、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营房、营具、设备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二十二、第三百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二十三、第三百二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二十四、附录五第(二)项修改为:“肩章军官、学员、士官着常服、礼服、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衬衣、作训服时,佩带软肩章。义务兵一律佩带套式肩章。”第(三)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士官肩章:金属折杠沿肩章纵轴呈直线等距分布,折角朝外,间距为0.5厘米,外侧金属折杠折角距肩章下端为0.5-0.8厘米,肩章符号置于肩章扣眼与内侧金属折杠间居中位置。”
  二十五、附录六第(一)项修改为:“夏服着装分为五种
  夏1号着装:夏常服、大檐帽;
  夏2号着装:长袖制式衬衣、夏裤(裙)、大檐帽,系领带;
  夏3号着装:长袖制式衬衣、夏裤(裙)、贝雷帽,不系领带;
  夏4号着装:短袖制式衬衣、夏裤(裙)、大檐帽,系领带;
  夏5号着装:短袖制式衬衣、夏裤(裙)、贝雷帽,不系领带。”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
  第二节 仪容
  第三节举止
  第四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七章对外交往
  第八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
  第九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三节连队内务设置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六节查铺查哨
  第七节军官留营住宿
  第八节点验
  第九节交接
  第十节接待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十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二节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一章警卫
  第十二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三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日常战备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十四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五章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十六章卫生
  第一节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二节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十七章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营区管理
  第二节房地产管理
  第十八章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安全工作
  第一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附则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二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第十三条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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