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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军旗问题的若干规定           ★★★ 【字体:
中央军委关于军旗问题的若干规定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8-06-17
  【生效日期】1978-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军委关于军旗问题的若干规定

(1978年6月17日发布)

  为发扬我军的革命传统,维护军旗的尊严,现将军旗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军旗式样: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式样,按照经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1949年6月15日批准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命令》执行。(附后)

 二、授旗范围:凡组建团(相当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均授予军旗一面。各级机关和人武部以及医院、仓库等其它直属单位不授予军旗。

 三、授旗仪式:军旗的授予可在本单位成立大会或授旗大会上,由上级首长或代表授予之。

 四、军旗制发:军旗由总后勤部统一制做,由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负责发放。海军舰艇军旗,仍由海军按原规定自行制发。

 五、军旗使用:军旗主要用于参加典礼、检阅、隆重集会、游行等时机,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的先头,掌旗员和护旗兵,应挑选优秀的干部、战士兼任,平时应进行持旗、护旗等训练。

 六、军旗保管:军旗由各级司令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晾晒。如因军旗使用过久褪色或霉污、虫蛀时,经军区、军兵种司令部批准,可换发新军旗。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是我军的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各单位应对部队进行尊重和爱护军旗的教育,务使全体指战员了解军旗的意义,激发革命的集体荣誉感,自觉地尊重和保卫自己的军旗。对于不尊重或不爱护军旗的现象,应予批评教育。战时因部队怯懦而丢失军旗,该部队的指挥员应受到军纪惩处。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

    兹 公 布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旗 式 样。

             此 令
                           主 席 毛泽东
                         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图案(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图案说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为红地,上缀金黄色的五角星及“八一”两字,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诞生以来,经过长期奋斗,正以其灿烂的星光,普照全国。

附件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制法


 一、旗面为红地,长方形,横直为5∶4。旗杆套用白色,宽为旗面横长的1/16。旗杆为红黄二色相间之旋纹,上制黄色矛头。

 二、由旗面的中心点向上下划一垂直中线,向左右划一水平中线,将旗面分为 
四个面积相等的长方格。

 三、五角星及“八一”两字均为金黄色,位于上方近旗杆之长方格内。

 四、将该长方格上下划16等分,左右划20等分,在上下8∶8、左右6∶14处,定一点为圆心,以4等分长度为半径作1圆,用直线将该圆周的5等分点联成1五角星,星的上角顶点在圆心垂直正上方。

 五、“八一”用汉字,每笔均系等边长条体。旗杆在左时,该二字置于五角星的右下方,并由在向右横写。旗杆在右时,则该二字应位于五角星的左下方,并由右向左横写。

 六、“八”字每笔长3等分,宽1等分,置于一小长方格内。该小长方格的上边距水平中线向上7等分,下边距水平中线向上四等分,左边(如旗杆在右侧为右边)为由五角星之右上角尖(或左上角尖)向下所作之垂直线,右边(或左边)距垂直中线向左(或右)4.5等分。“八”字两笔的外侧六个直角尖端应紧接该小长方格的相当各边,内侧两个直角尖端相距约半等分。“一”字长为4等分,宽为1等分,该字下边距水平中线向上5等分,右边(或左边)即在垂直中线上。

 七、各级军旗尺寸如下:
  (一)人民解放军总部横170公分,直136公分。
  (二)野战军(一级军区同)及兵团(二级军区同)横165公分,直132公分。
  (三)军(三级军区同)横160公分,直128公分。
  (四)师(军分区同)横155公分,直124公分。
  (五)团(县指挥部或武装部同)横150公分,直120公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墨线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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