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国函〔2005〕16号
内 容: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鄂尔多斯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台格乡满家庙。
二、新机场本期工程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运—12E、冲8—400等支线飞机,跑道长18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6万人次的需要设计,航站及航管综合楼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3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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