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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9-7-31
  文  号: 国发(1989)52号 标  题: 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 1989年7月3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企业人事管理 颁布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 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 部、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置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作出总 结,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  附: 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全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八八年全国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七万五千余名,在国务院、 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军队和地方各级组织积极努力,克服困难,较顺利 地完成了安置任务。   一九八九年全军(含武警)有三万九千余名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 随调随迁家属二万余名。这是军队实行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 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后的第一批转业干部。为了适应治理经济环境、 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保持部队稳定,巩固和发展安定 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军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经同有关部门协商, 这批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原则上仍执行现行的政策规定,现对几个主要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批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根据中央关于控制大城市人口增长 的精神,仍由转业干部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 置。对少数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为部队建设作出特殊贡献,以及 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跨省安置的,各地应予以适当照顾。   在分配去向上主要充实和加强各行各业的基层。各地可根据工作需 要和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分配。在治理整顿中需要加强的政 法、经济监督调节部门以及其它需要增加干部的地区和单位,应首先接 收转业干部。对自愿到边远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具体办法仍按(1986)政干字第3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 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低 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专业技术干部应尽 量对口安排。在转业干部分配工作中,坚持计划分配为主,进一步完善 和发展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 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三、一九八九年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仍按国发〔1985〕 135号文件关于享受地方相应职务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鉴于军 队实行军衔制度后,工资结构作了相应调整,取消了行政级别,因此, 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工资,按本人原在军队工资(不 含军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80%减去十五元(国家机关奖金)的数额, 就近(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满半个级差的、套入一上级,不 足半个级差的套入下一级)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凡低于相 对应职务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进入最低工资等级; 高于相对应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不予保 留。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按本人原在军队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和各 种补贴)的80%加上军龄津贴之和减去二十元(奖金十五元,副食品 价格补贴五元)的数额,就近(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套改办 法同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工资套改办法)套入所在企业的 工资等级,并与其他职工一样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凡工资等级低于所 在企业同职务干部的,由所在企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 标准工资水平确定。转业到没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干部,在原军龄津贴计 入工资后不再增加,也不发工龄津贴。转业到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干部, 可按所在企业规定的标准领取工龄津贴,但原计入工资中的军龄津贴部 分,不得与工龄津贴重复计算。转业干部的工资列入企业成本。转业干 部的奖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按照所在单位同岗位人员的标准执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批准转业而未离开部队,列入今年转业 分配计划的干部,由于未参加一九八八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其工资待 遇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   对安排低于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今后地方调整工资时,应与地 方调任下级职务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的干部同样对待。   转业干部原在军队的工资,是指六类地区军队标准工资,转业干部 分配到不同类别工资区的,其工资待遇按所到工资区的标准计发。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执行公安干警、野外地质、野外测绘等工资标 准岗位的,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职务工资等级与转业到国家机关其 他部门同等条件人员的职务等级相同。   四、为使转业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需要,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 专业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他们的竞争能力。在转业干部报到后,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 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划,按专业编班组织培训。要把 专业培训与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并试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制度。要继续 抓好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加强培训中心的管理使用,健全各项规章制 度。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培训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 转业干部四百元和一百五十元的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五、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以地方为主,国家财政补助为辅。今年国 家按每名转业干部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各地要千方百计, 克服困难,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单位在分配 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转业干部。   六、安置这批转业干部(含随调家属中的干部)所需干部指标,列 入一九八九年各地增干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家下达的军队 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安排使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劳动指标、编制、 行政事业费和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问题,均按国发〔1986〕98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行政事业费从明年一月起,由财政部按转业干部分 配计划数的60%拨发。   七、中直、中央国家机关选调转业干部,根据中央关于控制数量, 保证质量和实行计划单列的要求,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办公室按照国办发〔1987〕50号文件的规定,具体组织有关单位 实施,抓好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在各地的直属单位,应尊重 当地政府的意见,积极承担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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