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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字体:
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7-12-14
  文  号: 国发(1987)107号 标  题: 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7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 1987年12月14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企业人事管理 颁布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 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 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是落实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重要措施。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不要征收安置费;军队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 想政治工作,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整编结束后,军队编外单位不再使用现役军人,已经占用的要限期 清退,以巩固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成果。  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 题的请示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全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共中央〔1985〕16号文件批发的《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 编方案》确定,将部分修理、工程勘察设计等机构改为编外企事业单位, 所需劳动指标统一向国务院申请拨给。据此,我们经与军队各大单位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劳动指标申请计划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见。   一、劳动指标计划。按照各大单位的申请,共需劳动指标六万零一 百二十六人。我们本着保留业务技术骨干和“少改多招”的原则反复研 究,作了大量压缩,只保留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五人,其中现役干部就地 转业八千六百二十八人,志愿兵、义务兵改为工人一万六千一百六十五 人(其中义务兵改为工人九千人),在编职工改为非编职工一千六百二十 二人,另从社会上招工九千人。所需劳动指标,除一九八八年计划安排 的两万人外,请国务院再专项批准一万五千四百一十五人。各单位要严 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突破,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 须报总部批准。   二、改编外的范围。凡《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规定的改 为企事业的单位,除个别确有困难经批准仍列入编内外,其余均改为编 外。过去已经改为编外的单位,这次不再拨给就地安置指标,现仍占用 的军人应另作安排或转业退伍;其中确属遗漏,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 〔1985〕130号文件未拨给劳动指标的或后来经总部批准新建的 单位,现役军人可作就地转业和退伍安置。   三、安置现役军人的原则,上述改编外单位的现役干部和志愿兵, 凡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原则上就地安排转业,其余可调出调整使用或 转业安置;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办理离、退休手续。义务兵改工应 尽量减少,确属工作需要、本人自愿、服役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 骨干,可以改为职工;其余未服满现役的调出充实连队,服满现役的作 退伍安置。在编职工,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办理离、退休手续,其 余改为编外职工。   四、就地安置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规 定执行。这些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安置和有关手续的办理,仍按国务 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工人,按现行规定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六、此项工作拟从明年一月开始,一九八八年八月底前结束,十月 底前军队各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分别向三总部和民 政部写出专题报告。   七、上述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现役军人就地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 由三总部另行通知。劳动指标的分配方案,由三总部会同劳动人事部下 达。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各军兵种 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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