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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字体: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4-12-3
  文  号: 标  题: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4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 1984年12月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民政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 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项新的工作。这部分同志 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对搞好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重 要政治任务,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齐 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  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 门管理。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作 出了贡献。现在,他们年老体弱或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地方。妥善 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 结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 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卫生部、国家 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   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 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 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 的干部。其他离休干部,待地方具备了接收安置条件后,再逐步移交地方 安置管理。   已经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改为离休的,继续执行劳动人事部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待遇   根据中发[1982]13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 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 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生活 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 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水电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 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的标准)、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 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特需费主 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 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从 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 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于下年初分别上报财政部和民政部核批下 达,并列入地方预算。   三、关于各有关部门的分工   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任务繁重,工作艰巨,涉及许多部门。各级 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完成这项任务当作自己应尽的职责, 积极承担,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 委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文件中关于部门分工的精神,建议将有关部 门的分工重新明确如下:总政治部负责提出安置人数计划;财政部负责离 休退休干部的经费安排;国家计委负责下达建房经费指标和建房任务;各 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建设的征地;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离休 退休干部的需要负责安排住房用地、设计和施工;物资部门负责建筑“三 大材料”和车辆的安排;房管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管理和维修;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离休退休干部按规定随迁家属、子女 的工作安排(包括待业子女的安置);教育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 的转学、入学;公安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粮食、商 业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粮、油、副食品的供应;卫生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 部的医疗;民政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审批和接收管理工作(包括 住房分配),各项经费预算的编造,生活费的发放,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 安排以及去世后的有关事宜。   为了加强对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 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相 应的机构。   四、关于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   为了做好对军队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发布和中 央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基本政治 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考虑到当前国家财政的困难和 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最低需要,对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提出 如下意见:   要建立健全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机构。目前,地区 以上管理此项工作的仅有五百人,承担繁重任务很困难,需要补充的编制 在地方总额内调剂解决已不可能。本着精简精神,尚须再增加一千五百人 的编制,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所需经费在财政部追加给地方的军队转 业干部经费中解决。具体分配方案由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共同下 达。   至于县(市、区)级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民 政部门的编制之外,列事业编制。   全国所需工作人员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一比五。   全国所需车辆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一比十五。国家计委、 国家物资局、财政部和民政部根据需要和国家车源的可能逐年分批解决, 纳入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平衡戴帽下达。地方有条件的,也要给以积极支持。   关于人员和车辆的配备,以充实和加强基层为主。要从实际出发,安 置人数较多、居住点比较集中的地方,配备比例要小于居住比较分散的地 方;交通、医疗、生活供应等条件较好的市、区,配备的比例要小于县属 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直接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机构的开办费,按照略低于军队各级老干部 管理机构的标准执行。附属建筑(包括活动室、医务室、管理人员办公室 和宿舍、车库等),可按离休退休干部住房面积的20%修建。   今后,随着安置任务的增加,所需工作人员、车辆、附属用房及开办 费等,均按上述比例和标准增加。   五、关于各项经费的开支渠道   建议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下面增设 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经费的具体科目。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所需的建房(含 附属建筑)经费,由财政部专项安排,在“基本建设拨款类”单列科目。 房屋维修费用的差额,在离休退休经费中解决。军队离休干部(及其直系 亲属)、退休干部的医疗超支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财政部、国家计委、民 政部可按照上述原则,具体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经费管理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 院有关部委以及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贯彻执行,并建议以国务院、中央 军委的名义,委托民政部、总政治部召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和军队各大单 位政治部的负责同志参加),部署这项工作。具体交接安置办法由民政部、 总政治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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