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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字体:
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作者:    法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4-12-24
  文  号: 标  题: 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颁布日期: 1984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 1984年12月24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军事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全文   一、使用飞机执行工农业生产、科研试验、航空运输等项专业任务, 应主要使用民航飞机,由使用飞机单位直接与民航部门联系办理;如需使 用军用飞机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归口与 空军、海军或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联系,由上述单位酌情派出。飞 行保障问题,由民航部门、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协商办理。   二、执行专业任务的飞机,如不进入空中禁区,不进入国界线我侧1 0公里地区内或不出我领海线飞行,并且不对地面摄影时,其飞行范围由 空、海军部队和民航省(区、市)局自行审定。但要加强飞行通报工作, 确保飞行安全。   三、执行专业任务的飞机,如需进入国界线(包括港澳边界线)我侧 10公里地区内,或越出领海线进入公海(在浙江温州至福建厦门之间为 越出海岸线)时,由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航空 公司报所在大军区批准后实施。直升机在海上钻井平台与陆上基地以及基 地之间的专业任务飞行,在开航前由大军区一次性审批;有关飞行管制的 具体事宜由军区空军确定。   四、执行专业飞行任务,应避开空中禁区。如必须进入北京市空中禁 区和重要指挥防护工程空中禁区时,由各归口单位报总参谋部批准,进入 上海、沈阳空中禁区时,由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民航地区管理局 或航空公司,分别报经南京、沈阳军区批准。有关单位应对进入空中禁区 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五、凡执行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任务,需对地面拍照时,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门归口,事先将作业范围征得有关大军区同 意。涉及军事机密的底片,应送有关军区审查,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 理和保管。   六、外国人乘我方飞机执行训练、专业任务,其飞行范围超出本机场 空域时,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大军区同意。对外国人空中摄影应从严 掌握,所摄底片必须在我国内冲洗,经有关军区或单位审查并做保密处理 后再交付使用。   七、飞机一般不载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如因特殊情 况需要空运上述危险物品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门归 口,直接与民航局或空、海军联系办理。   本规定下达后,过去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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