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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字体: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作者:    法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4-9-10
  文  号: 标  题: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 1984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 1984年9月10日 终止日期: 1990年4月5日 类  别: 军事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量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国防计量是 鉴定国防科研成果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评价武器装备性能、提高技术经 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科学依据.为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条 例.   第二条 国防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建立 国防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开展计量测试 工作,保证量值准确、一致.   国防计量工作必须面向科研、生产、试验、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 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 设服务.   第三条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 家计量局的指导.   第四条 国防计量根据检定系统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三级量值传递: 计量测试研究中心和一级计量站为一级;区域、基地、二级计量站为二级; 基层计量机构为三级.   第五条 各计量机构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隶属关系列 入各主管部门的规划、计划.  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 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负责提出国防计 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拟订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国防计量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与检查大型试验的计量工作;   (五)协调系统内部门之间的计量问题;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计量任务.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测试研究中心是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 依托单位,负责国防计量业务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国防科工委交办的事 项.   第八条 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及国防科工委直属 单位计量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本部门计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部门计量工作规划、计划;   (三)领导本部门一、二级计量站的建设和开展正常业务工作;   (四)督促检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   (五)组织计量测试技术研究,解决本部门重大的计量测试问题;   (六)组织鉴定重大的计量科技成果;   (七)组织培训、考核计量人员和编写本部门需要的检定规程;   (八)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计量任务.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 工办)计量机构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和协调本地区 二级计量站及基层计量机构的计量工作,包括培训、考核计量人员,组织 经验交流与军民计量协作等,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企(事)业单 位开展计量工作.   第十条 研究院、生产(试验)基地、局(公司)计量管理机构或专 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所属单位的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责,由主管部门参 照第八条规定.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计量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订和实施本单位的计量工作计划;   (三)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合格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组织解决本单位的计量测试问题;   (五)组织培训本单位的计量人员.  第三章 计量技术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测试研究中心和一级计量站,是负责量值 传递和本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的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 量值传递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计量测试技术,建立国防需要的计量标准和精测手段;   (二)对二级计量站和相当二级计量站标准的单位进行量值传递和业 务指导;   (三)负责科研、生产、试验、使用各部门的量值统一和仲裁工作, 执行大型试验的计量工作,参与重要产品的质量、精度和重大事故分析;   (四)编制本专业计量技术发展规划;   (五)参加大型、重要精测设备的鉴定工作,协助使用单位验收进口 的计量标准器和精测设备;   (六)搜集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编辑出版计量刊物,开展技术 交流活动,培训、考核计量人员,编写检定规程;   (七)开展高精度计量标准器和部分精测设备的修理工作,为二级以 下计量机构生产、提供部分计量标准及零备件.   第十三条 二级计量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负责检定、修理本 地区、本部门基层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和仲裁工作;   (二)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作;   (三)培训、考核基层单位的计量人员,编写检定方法,组织技术交 流活动;   (四)参与有关产品的精度鉴定和质量事故分析,解决有关的计量测 试问题;   (五)指导基层计量机构开展计量工作,按分工组织本地区协作组的 活动;   (六)承办上级机关和计量机构委托的其它计量任务.   第十四条 基层计量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保管和正确使用本单位的计量标准,编制本单位检定系 统及检定方法,检定、修理本单位的计量器具(标准除外);   (二)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作,解决本单 位的计量测试问题;   (三)负责本单位的仲裁测试工作,参与产品的质量、事故分析;   (四)监督、指导使用人员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   (五)承办上级计量机构委托的其它计量任务.  第四章 计量业务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计量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 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使用各单位在用的计量器具都必 须严格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不合格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 准使用.   第十七条 各计量机构开展检定工作的环境条件(包括恒温、恒湿、 防尘、防震等)应当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计量机构新建的计量标准,须经上一级计量机构检定 (包括考核人员、环境条件)或召开鉴定会正式认可,并经上级计量管理 机构批准后,才准使用.   第十九条 凡国家尚未制订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各计量机构根据需 要编写检定规程或方法,由上一级计量机构组织审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后实施.   第二十条 鉴定评比科技成果和各种产品,应当有计量人员参与计量 测试实验和数据分析,所用计量测试设备须经计量机构检定合格.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引进工作应当有计量人员参与.引进技术时,要注 意向国外索取计量测试方面的技术资料.验收进口设备仪器,所用计量测 试设备须经计量机构检定合格.   第二十二条 研制新型武器装备,设计师系统应当向计量机构提出与 型号有关的计量测试研究课题;试验前制订型号的统一计量方案,并向有 关计量机构下达任务书;组织检定或鉴定试验任务中专用的仪器设备;组 织拟定型号定型的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项目、参数、检定规程及设备 等).   型号试验的统一计量工作应当列入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设在工厂(所)的区域计量站为科(室)级机构,其计 量人员和干部由所在工厂(所)负责配备,人员编制经主管部批准后,列 入工厂(所)的生产人员编制.工厂(所)要加强对设在本单位内区域计 量站的领导,指定一名厂(所)级领导干部主管这项工作,并报上一级领 导机关备案.  第五章 计量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计量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计量测试技术;执行各项 计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正确使用、保管、维修计量器具和精测设备, 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编写检定规程,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须经上级计量机构考核合格,方准独立工 作.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准出具检定证书.各计量机构新配备的计量检定、 修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六条 对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成果和经验,要及时组织交流推 广.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各部门应 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计量人员和单位,各主管部门应按国家 或军队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量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事业费、技措费、基建费 等),按隶属关系列入各主管部门的计划,并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八条 各计量机构检定、修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及精测设备, 按统一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制订.   第二十九条 设在工厂(所)的区域计量站,凡为区域计量工作服务 的计量标准(包括厂房),免收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折旧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各国防工业部,各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国防科工委直属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 条例的精神,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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