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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国务院/中央其他机构/军/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2-12-11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其他机构/军/中央军委
文        号: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2年12月11日

 (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今后,在各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1961年4月15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四、对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旧机场的净空区域,参照本规定相应等级的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五、军民合用机场按本规定执行。民航机场可按民航局1976年颁发的《机场技术标准》执行。
  附件:1.机场净空要求
     2.机场端净空、侧净空剖面图、机场净空平面图[注:略]
     3.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4.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附件1:          机场净空要求



                       单位:米


┌────────────────┬────┬────┬────┬───┐
│          机      │  一  │  二  │  三  │ 四 │
│坡           场    │    │    │    │   │
│   面         等   │    │    │    │   │
│    限         级  │    │    │    │   │
│      制         │    │    │    │   │
├─┬────┬─────────┼────┼────┼────┼───┤
│ │    │ 长度      │5,000 │1,500 │1,500 │4,000│
│ │    ├─────────┼────┼────┼────┼───┤
│ │第一段 │ 坡度      │1/100 │1/100 │1/100 │ 1140│
│端│    ├─────────┼────┼────┼────┼───┤
│ │    │ 末端高度    │  50 │  15 │  15 │  100│
│ ├────┼─────────┼────┼────┼────┼───┤
│净│    │ 长度      │5,000 │7,500 │9,500 │   │
│ │    ├─────────┼────┼────┼────┼───┤
│ │第二段 │ 坡度      │ 1/50 │ 1/50 │ 1/50 │   │
│空│    ├─────────┼────┼────┼────┼───┤
│ │    │ 末端高度    │  150 │  165 │  205 │   │
│面├────┼─────────┼────┼────┼────┼───┤
│ │    │ 长度      │5,000 │6,000 │3,000 │   │
│ │    ├─────────┼────┼────┼────┼───┤
│ │第三段 │ 坡度      │水平  │水平  │水平  │   │
│ │    ├─────────┼────┼────┼────┼───┤
│ │    │ 末端高度    │  150 │  165 │  205 │   │
│ ├────┼─────────┼────┼────┼────┼───┤
│ │    │ 长度      │5,000 │5,000 │    │   │
│ │    ├─────────┼────┼────┼────┼───┤
│ │第四段 │ 坡度      │ 1/25 │ 1125 │    │   │
│ │    ├─────────┼────┼────┼────┼───┤
│ │    │ 末端高度    │  350 │  365 │    │   │
│ ├────┼─────────┼────┼────┼────┼───┤
│ │    │ 长度      │ 10,000│ 10,000│    │   │
│ │    ├─────────┼────┼────┼────┼───┤
│ │第五段 │ 坡度      │水  平│水  平│    │   │
│ │    ├─────────┼────┼─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其他机构/军/中央军委
文        号: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2年12月11日

───┼────┼───┤
│ │    │ 末端高度    │  350 │  365 │    │   │
│ ├────┼─────────┼────┼────┼────┼───┤
│ │    │ 总长度     │ 30,000│ 30,000│ 14,000│4,000│
│ │每 端 │         │    │    │    │   │
│ │    ├─────────┼────┼────┼────┼───┤
│ │    │ 宽度      │ 2,000│ 2,000│ 2,000│2,000│
├─┼────┼─────────┼────┼────┼────┼───┤
│ │过渡面 │ 坡度      │  1/25│  1/25│  1/25│ 1/7│
│ ├────┼─────────┼────┼────┼────┼───┤
│侧│    │ 高度      │  45 │  45 │  45 │  45│
│ │内水平面├─────────┼────┼────┼────┼───┤
│ │    │ 半径      │ 4,000│ 4,000│ 4,000│2,500│
│ ├────┼─────────┼────┼────┼────┼───┤
│ │    │从内水平面外缘向外│ 3,000│ 3,000│ 3,000│1,100│
│净│    ├─────────┼────┼────┼────┼───┤
│ │内锥形面│ 坡度      │  1/30│  1/30│  1/25│ 1/20│
│ │    ├─────────┼────┼────┼────┼───┤
│ │    │ 外缘高度    │  145 │  145 │  165 │  100│
│ ├────┼─────────┼────┼────┼────┼───┤
│空│    │从内锥形面外缘向外│ 8,000│ 8,000│    │   │
│ │    ├─────────┼────┼────┼────┼───┤
│ │外锥形面│ 坡度      │  1/50│  1/50│    │   │
│ │    ├─────────┼────┼────┼────┼───┤
│面│    │ 外缘高度    │  305 │  305 │    │   │
│ ├────┴─────────┼────┼────┼────┼───┤
│ │  外延区平面高度     │  350 │  365 │    │   │
│ ├──────────────┼────┼────┼────┼───┤
│ │  端侧净空过渡面坡度   │  1/25│  1/25│  1/25│ 1/10│
│ ├──────────────┼────┼────┼────┼───┤
│ │  每侧总宽度       │ 17,000│ 17,000│ 7,000│3,600│
└─┴──────────────┴────┴────┴────┴───┘



附件3:    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1.端净空:其长度由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9米处,以平面巧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4.外廷面:以一、二级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6.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7.海拔超过2000米的机场净空要求按实际飞行要求计算确定。
  8.多跑道机场净空要求,按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区域,其重叠部分按最严要求执行。土质和草坪机场如有几个起落方向,按多条跑道(起落方向)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附件4:    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
│     干扰源名称           │离开导航台距离(米)│离开定向台距离(米)    │
├─────────┬───────────┼─────────┼─────────────┤
│         │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其他机构/军/中央军委
文        号: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2年12月11日

 5千瓦       │  2,000    │  3,000        │
│         ├───────────┼─────────┼─────────────┤
│  广播电台   │  10千瓦      │         │  5,000        │
│         ├───────────┤         ├─────────────┤
│         │  50千瓦      │  5,000以上  │  10,000        │
│         ├───────────┤         ├─────────────┤
│         │  100千瓦      │         │  15,000以上      │
├─────────┼───────────┼─────────┼─────────────┤
│         │  35千伏以下    │  300      │  500          │
│         ├───────────┼─────────┼─────────────┤
│  架空高压   │  60—110千伏    │  700      │             │
│  输电线    ├───────────┼─────────┤             │
│         │  220—330千伏   │  1,000    │  700          │
│         ├───────────┼─────────┤             │
│         │  330千伏以上    │  1,500    │             │
├─────────┴───────────┼─────────┼─────────────┤
│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企事│         │             │
│业单位                  │  2,000    │  2,100        │
├─────────┬───────────┼─────────┼─────────────┤
│         │  改  建     │  500以上    │  600以上        │
│ 电气化铁路   ├───────────┼─────────┼─────────────┤
│         │  新  建     │  700以上    │  1,000以上      │
├─────────┴───────────┼─────────┼─────────────┤
│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           │  500      │  500          │
├─────────────────────┼─────────┼─────────────┤
│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公路、铁路│  150      │  300          │
├─────────────────────┼─────────┼─────────────┤
│电力排灌站                │  200      │  300          │
├──┬──────────────────┴─────────┴─────────────┤
│  │1.广播电台(包括干扰台)除应与导航台保持一定距离外,还应与飞机下滑线保持适当的垂   │
│  │  直距离。广播设备如达不到《无线电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航空导航和定向造  │
│  │  成干扰时,广播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
│  │2.既设的产生干扰的设备在满足表内距离要求有困难时,如对导航设备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
│ 备│  可继续使用;新建和改建电气化铁路、架空高压输电线等干扰源按规定距离避让机场通信  │
│  │  导航设施有困难时,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技术测试协商解决。          │
│  │3.在航向(下滑)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向测距台、着陆雷达站周围兴建各项工程时,应   │
│  │  根据设备对阵地环境的不同要求与机场(台站)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
│ 注│4.凡在机场周围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施时,事先应与机场主管部门联系,并向有关无线电管  │
│  │  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机场内其他无线电设备的抗干扰保护,按无线电管理的有  │
│  │  关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其他机构/军/中央军委
文        号: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2年12月11日

                       │
│  │5.在导航台周围5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5   │
│  │  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3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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