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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后的工龄问题(摘录)            【字体:
关于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后的工龄问题(摘录)
作者:    法规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1-6-5
  文  号: 国发(1981)17号 标  题: 关于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后的工龄问题(摘录) 颁布日期: 1981年6月5日 实施日期: 1981年6月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保险福利 颁布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 就业后的工龄问题(摘录)   ……部队家属工厂或服务、加工行业,具备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 的,可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由部队师以上单位的 政治部、后勤部审查,商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凡 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调出该地区,由当 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接收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协 助安排工作。家属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家属工 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工种对口的,可以顶学徒工的年限,不对 口的,其工资待遇可参照上山下乡青年被招工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和地方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随军队干部调动,所到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协助安排工作。如 当地确无处安排的,可暂时安排在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家属工厂工作。其 原职级应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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