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税务法规 | 会计法规 | 保险法规 | 金融法规 | 法界资讯 | 法学论文 | 案件大全 | 法律书店 | 
 | 法律咨询 | 供求信息 | 法学研究 | 法规释义 | 司法实务 | 司法考试 | 法规解读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仲裁天地 | 网站导航 |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法规库 >> 部门规章 >> 中央军委 >> 法规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字体:
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1-6-5
  文  号: 国发(1981)17号 标  题: 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1年6月5日 实施日期: 1981年6月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企业人事管理 颁布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 家属劳动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通知   人民解放军边防、海岛、远离居民区部队和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 担负着守卫边疆、保卫祖国的光荣任务。由于这些部队大多数驻在经济 和文化不发达的偏僻地区,给干部的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带来了许 多实际困难。有的因为驻地没有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很少,有工作 的干部家属随迁调动安排不了工作,没有工作的无处就业;有的因为自 然环境差,部队难以组织家属劳动生产,特别是待业子女就业更困难。 在子女入学方面,有的边防海岛部队和边防武装警察部队驻地没有学校, 子女无处上学;有的子女要到离驻地较远的学校上学;有的学校班级课 程不全,教学质量低于内地一般水平,等等。上述这些问题,在各级人 民政府的关怀和部队的积极努力下,得到了一些解决,但仍存在不少问 题,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共同努力,采取措施,认真 加以解决。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解决随军家属和待业子女的工作安排和劳动就业问题。省、 市、自治区和军队各级领导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80〕6 4号文件提出的就业方针和各项措施,采取当地政府积极安排、扶助和 军队努力创造就业条件相结合的办法,因地制宜,广开就业门路,妥善 安排好她们的工作和劳动生产。各部队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计划,利用 各种自然资源,开办家属工厂或服务、加工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可仿效上海市、广东珠海市帮助舟嵊、万山守岛部队办家属工厂的办法, 对其产、供、销等方面要给以支持和照顾。协助他们与企业单位挂钩。 部队家属工厂或服务、加工行业,具备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可根 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由部队师以上单位的政治部、 后勤部审查,商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在转为 集体所有制的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调出该地区,由当地人事、 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接收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协助安排工 作。家属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家属工厂工作的 工龄,应连续计算,工种对口的,可以顶学徒工的年限,不对口的,其 工资待遇可参照上山下乡青年被招工后的有关规定执行。随军家属居住 分散的,部队可商当地人民政府,选择适当地点,将她们相对集中,建 立家属点或基地,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实在没有条件组织集体所 有制单位就业的,也可以从事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干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和地方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随军队干部调动,所到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协助安排工作。如 当地确无处安排的,可暂时安排在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家属工厂工作。其 原职级应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待遇等均按当地省、市、自治 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调入调出时都应经过地方人事、劳动部门 办理调动手续。在边防海岛新组建部队,或成建制的部队调入这些地区, 对是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的随军家属调动后安排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 劳动指标问题。调入、调出地区可相应地增减劳动指标。   为减轻边防海岛部队驻地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困难,凡调到边防海 岛工作的部队干部,其家属可以不随迁。住在部队的,仍由原单位照顾 和管理,住在地方的,所在工作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给予照顾。其住房有 困难的,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分给他们。   对于边防、海岛、远离居民区部队和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的待业子女 的就业,各省、市、自治区要纳入劳动就业计划,优先给予安排。国家 每年分给军队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指标,可以用一定的名额招收人民 解放军边防、海岛、远离居民区部队的随军子女。地方政府应给予支持。 各军区、海军、空军,国防科委、二炮等单位的所属院校每年招生时, 可招收一部分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基地等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招生条 件,经过考试,择优录取。按招收地方青年学生入学办理参军手续。每 年征兵时,边防海岛部队和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子女,凡是自愿应征,符 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在征集女兵分配名额时,要给予照顾。他 们退伍后,由征集的省、市、自治区接收安置,如其父母已调动工作, 也可由其父母所在地区接收安置。   二、关于解决干部随军子女入学问题。边防、海岛、远离居民区部 队和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入学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和 协助,按照就地就近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教育部门所办学校应优先予 以安排,按国家规定收学杂费用,不要额外收费。如部队驻地无教育部 门办的学校,也可安排他们到企事业单位和社队集体办的学校就学,有 关单位和学校应予接受。对接受部队干部子女较多的民办学校,部队可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以扶持。学生缴纳学杂费标准,一般应按照所在 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部队驻地无学校而又需要办学校 的,或学校容量有限的,当地政府要有计划地在这些地区新建或扩建学 校,部队应予以协助。地方暂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部队可本着勤俭节 约的原则,自办一些学校。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部队自办的子女 学校,应在教学、教材、师资配备、培训方面予以协助和支持。学生的 升学以及毕业分配应同地方学校统一安排。   部队驻地没有中学,干部子女需到附近城市中学或较远处的中学就 学的,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由部队 师级以上单位设中学生食宿站。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当地公安部门应 准予落户。   妥善解决好边防、海岛、远离居民区部队、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家属 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对于稳定边疆部队干部思想,加强边防海防建设, 发展边疆地区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培养下一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部门,部队各级党委和领导机关, 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件事情抓紧办好。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