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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的通知            【字体:
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0-3-18
  文  号: 标  题: 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0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 1980年3月1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民航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空军、国家劳动总局、民航总局关于改革民航义 务工役制的请示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原则同意空军、国家劳动总局、民航总局一九八0 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  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航自一九六九年起实行义务工役制。   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民航实行义务工役制,因受服役年限的限制,影 响技术骨干的稳定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需要。 同时,它与固定工制度并行,在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有不少 矛盾不好解决。为了加快民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建议将义务工役制改为固定工制。具体作法如下:   一、从一九八0年春起,到一九八一年底止,把现有的义务工分三批 改为固定工或退役。改固定工的义务工,要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业务技 术熟练(或有培养前途)、身体健康。在确定改固定工对象时,要尽量选留 家居城镇的。为保持技术力量,搞好安全生产,也需选留一部分家居农村 的技术骨干。经初步摸底统计,需要改为固定工的,约占现有义务工总数 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具体人数和分布地区,由民航总局报请国家劳动总局 审批下达,由民航各管理局,省、市、自治区民航局与驻在省、市、自治 区的劳动、公安部门联系办理改工和落户手续。   义务工改为固定工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参的规定办理退役手 续。其工资评定,建议按国务院有关退伍军人的定级规定执行。其他生活 福利待遇,按民航职工的制度执行。   不改固定工的义务工,按现行办法退役(一九七八、一九七九年招收 的义务工,可以提前退役)。对于伤病残义务工,建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 和三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一九八0年起,民航不再补充义务工。今后随着生产发展需要 增加的人员,按国家劳动管理制度规定,由民航拟订劳动计划,报请国家 劳动总局审批。鉴于民航专业技术性较强,主要工种的工人,应具备政治 可靠、身体健康、高中文化程度等条件,并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 优录用。   三、民航是全国性企业,机动性很大,义务工改为固定工后,民航职 工应实行统一调配,跨省、市、自治区调动时,应准予落户。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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