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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籍船舶进入我沿海非对外开放港口、岛屿、海区作业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字体:
关于外国籍船舶进入我沿海非对外开放港口、岛屿、海区作业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0-2-14
  文  号: 标  题: 关于外国籍船舶进入我沿海非对外开放港口、岛屿、海区作业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0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 1980年2月14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交通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交通部、总参谋部等五个部门关于外国籍船舶进 入我沿海非对外开放港口、岛屿、海区作业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交通部、总参谋部、外贸部、公安部、卫生部 《关于外国籍船舶进入我沿海非对外开放港口、岛屿、海区作业的有关问 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外国籍船舶进入我沿海非对外开放港口、岛屿、海区作业的有关问 题的请示   近来有些沿海省(市)在发展对外贸易出口水产品时,将交货地点定 在我沿海非对外开放港口、岛屿或海区,外国籍石油勘探船在我沿海进行 地球物理勘探,有的供应基地设在非对外开放港口,遇到恶劣气象有时要 到非对外开放港湾避风,这就给对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 题。按惯例,凡一个港口、锚地或港湾需要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时,通常由 省、市、自治区准备就绪后,由交通部商总参、海军同意报国务院、中央 军委批准。现在对这些外轮进出非对外开放港口、海区如何办理请示批准 手续;非对外开放港口、港湾没有外轮管理机构,如何对这些外国籍船舶 进行进出口检查,作业时如何对其监护管理,以及如何收取船舶管理费用 等,急待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港口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 979年9月14日召集总参谋部、海军司令部、公安部、外贸部、交通 部等有关单位开会,按照国务院国发〔1970〕202号文件《关于大 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要在中央统一政 策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的积极性”的 精神,结合外轮管理工作范围广,涉及各单位手续较多和海上交通不方便 的具体情况,认真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情况,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室〔1 979〕室字46号文件中关于“外宾去非对外开放地区,接待单位应事 先征得地方和大军区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同时通报总参”的 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沿海省(市、自治区)出口货物交货地点,应在已批准的对外开 放港口、锚地和港湾,特殊情况(例如活鲜水产品)临时需要在海面交货 的,应尽可能选在开放港口锚地。如在我领海内其他海面交货,由出口货 物单位征得地方政府和大军区、海军同意后报交通部商总参批准。同一地 点多次或分批交货的可以按合同或计划一次批准。批准后交通部视具体情 况商海关总署、公安部、卫生部统一或分别指定有关开放港联合检查单位 办理联合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查手续。   二、凡需新开放港口、港湾、锚地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或有关部征得大军区、海军同意后,由交通部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三、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新开放的港口,必须设置港务监督、边 防、海关、卫生检疫、外轮代理、外轮供应、外运等外轮管理、服务单位。 这些新建单位的用房、机构编制等,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 部(署)统一计划、筹建和安排。   四、从国外直接进入我领海海面作业的外轮,均应与我外轮代理公司 办理代理关系,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并缴纳船舶吨税和船舶港务费。 联合检查单位如需到海面外轮作业区执行任务,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用及出 海补贴由申请部门负责解决。   五、对在海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业务主管单位要注意了解动态,及 时和联检单位联系。边防检查站和海关是否派人驻船,由各地边防和海关 视具体情况决定,但对在海面交货的,出口货物单位应事先向海关递交《出 口货物报关单》,事后按实际装船出口数量正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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