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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字体:
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72-1-13
  文  号: 国发(1972)1号 标  题: 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72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 1972年1月1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历史资料 颁布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通知   一九六九年以来,军队复员了大批连以下干部。各地根据需要,对 相当一部分复员干部安排了工作,重新评定了工资等级。但由于各省、 市、自治区规定的定级标准很不统一,复员干部之间影响较大,同时, 有些复员干部工资级别偏低,家庭负担重,生活有困难。为有利于团结, 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适当解决他们的工资待遇问题,现暂作以下规定:   一、复员干部安排当工人的,按其军龄长短和表现,评定工资等级。 即:凡表现较好,军龄加入伍前的工龄,不满八年的定二级工;八年至 十五年的定三级工;十五年至二十年的定四级工;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 工。分配当干部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 级二十五、二十四、二十三、二十二级。   上海市由于学徒转正定级标准的掌握,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复员 干部分配当工人的,评定工资级别的办法,可由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研究 确定。   二、复员的大专院校(含地方和军队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安排工作 后,一般应参照在地方工作的同届毕业生的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等级。   三、对安置回农村的复员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优先考 虑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并参照上述规定评定工资等级。   四、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后复员干部的工资待遇,低于本通知规定 的,应予重新评定,高于本规定的,可不降低。重新评定的工资等级, 从批准之月份执行。   五、今后,对拟退出现役的连以下干部,如地方工作需要,也可办 理转业手续。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在进行这一工作 中,要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坚持政治挂帅,认真过细地做好思想教育 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这是毛主席、党中央对广大复员干部的关怀,要发 扬我军的光荣传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人民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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