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税务法规 | 会计法规 | 保险法规 | 金融法规 | 法界资讯 | 法学论文 | 案件大全 | 法律书店 | 
 | 法律咨询 | 供求信息 | 法学研究 | 法规释义 | 司法实务 | 司法考试 | 法规解读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仲裁天地 | 网站导航 |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法规库 >> 部门规章 >> 中央军委 >> 法规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内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            【字体:
关于内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
作者:    法规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71-7-14
  文  号: (71)国发文52号 标  题: 关于内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 颁布日期: 197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 1971年7月14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企业人事管理 颁布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内  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内迁工作中几个问题 的报告  全文   同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内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现在 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内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  全文   ……(一)略   (二)关于内迁职工家属的安置   广大内迁职工,热烈响应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号召,以支援三线建设 为荣,积极工作,在生产建设中作出了贡献。但是他们的家属,目前随 迁的只占百分之二三十,大部分仍然留在沿海,长期分居两地,生活上 带来许多困难,而且每年探亲,增加国家开支,耽误生产,不利于三线 建设。   为了安排好内迁职工生活,使他们真正在三线扎根,更好地促进三 线建设,必须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迁入地区要主动与迁出地区协商,对 家属内迁做出规划,并且根据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原则,自己动手解 决房子问题,分期分批内迁。那种怕麻烦、怕增加负担,不允许职工家 属随同内迁的作法,是不妥当的。居住城镇吃商品粮的家属,不论迁出 地区的城镇大小,应准予随职工内迁,并在内迁企业所在地落户口;家 属户口在农村的,原则上也应当准予随同职工内迁,内迁后,可落农村 户口,但个别确有困难的直系亲属,根据企业安置工作的条件,也可以 落城镇户口。   对内迁职工家属的工作,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妥善安排:   (1)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固定工,内迁后,应就近安排在 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如果工种不对口,可以改变工种予以安排。   (2)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担任常年性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如 生产需要,本人符合条件,可由迁出地区转为固定工后内迁。已经迁去 的,由内地按此原则办理。   (3)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内迁后 应就近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如果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招工指标, 本人符合条件,可以吸收为固定工。   (4)原来没有参加工作和家居农村的家属,凡有劳动能力的,应 遵照毛主席“五·七”指示的精神,由迁入地区或企业,把她们组织起 来,办集体所有制的小工厂,或者从事农、副业生产,或者参加服务行 业的劳动。附近农村人民公社有条件的,可以安置农村户口的家属插队 落户。   (5)内迁职工的子女,已经下乡上山的知识青年,原则上不随职 工内迁,需要照顾的(如独生子、女),经迁入地区同意后亦可迁去。迁 入地区可以招收为新工人,也可以和当地的知识青年一起,服从统一安 排。   ……   一九七一年三月八日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