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 正文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87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南大河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作者:农业部、… 文章来源: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0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7-20
  【生效日期】2006-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87号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南大河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2006年7月5日,巴西农牧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巴西南大河州(Rio Grande do Sul)发生新城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南大河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巴西南大河州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6月15日后签发的从巴西南大河州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6月15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6月15日前启运的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经新城疫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巴西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