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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8 18: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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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闽邮(1992)局字716号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涉及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改名、过户事项,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的,邮电部门应予协助执行。具体执行时,应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相关的法律文书副本经邮电
部门审核无误,并由相关用户缴纳应付所需费用后,邮电部门予以办理改名,过户手续。
    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改名、过户有错误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责任。
    二、对人民法院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邮电部门停止提供通信服务的做法,与我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抵触,邮电部门不予协助执行。

                                            199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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