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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章程
作者: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6-3-10


                                 邮政储蓄章程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手中的现金逐渐增多,为更好地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指示,各地邮政机构开办邮政储蓄业务。

    第二条  国家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储蓄的所有权,个人在邮局的储蓄为存款个人所有,不得侵犯。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邮政储蓄业务受理个人人民币储蓄存款(包括互助储金),不受理支票。

    第四条  邮政储蓄存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向储户支付利息。

    第二章  邮政储蓄业务种类

    第五条  邮政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两类:

    一、活期储蓄,开户时一元起存,多存不限,邮局发给存折,凭折取款,开户以后储户可以随时存取。结算利息每年一次,利息并入本金计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利息算至清户前一日止。

    二、定期储蓄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八年,一次存入,由邮局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每月存款一次,存款金额,存期长短由储户自定,由邮局发给存折,到期凭折一次支取本息。

    零存整取,中途如有漏存月份,以后仍可续存,漏存月份不必补存,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第六条  各种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储户如因急需,全部或部分提前取款时,可凭存单(折)和存款人身份证件(工作证、户口簿、退休证等),经核对无误后办理。

    如委托他人代取,除凭存款人身份证件外还需验对代取人身份证件。提前取款为一次为限。

    提前支取计息办法:定期储蓄提前支取均按实际存期计息。存期不满半年的(零存整取不满一年),按活期利率计算;存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期利率计算;存期一年不到三年的,按一年期利率计算;存满三年不到五年的,按三年期利率计算,存期五年不到八年的按五年期利率计算。整存整取部分提前支取,未提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开给新存单。零存整取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第七条  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不取,过期来取,其过期部分的利息仍按原存款数和原存单所定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过期天数内如遇利率调整,其过期部分利息分段计算。自调整日起,按原存单所定存期的新利率计算。

    第八条  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订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调高时其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前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自调整日起照原订存期的新利率计算。利率调低时,在原订存期内仍照原利率计算。

    第三章  其他

    第九条  为保障储户利益,各种储蓄均应记名并预留住址,取款方式,由储户自由选择,可凭存单(折)支取,也可凭存单(折)和预留印鉴支取。

    第十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或印鉴遇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向原存款的邮局提供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和帐号等有关情况,用书面声明挂失止付。邮局查明其存款确未被领取,由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准予办理挂失手续。经邮局核实无误,七天后补发新存单、新存折或更换印鉴。凭印鉴取款的储户挂失止付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原印鉴(印鉴挂失除外)。储户声明挂失止付前,存款已被冒领,邮局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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