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有关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新闻
宣传工作,推进政务公开,贯彻落实中共
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办〔2005〕54号)精神,根据中共株洲市委
宣传部《关于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实施意见》(株宣字〔2005〕18号)之规定,现就以株洲市人
民政府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以及设立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有关事项作出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重要
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及其实施情况。
(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件的进展及处理情况。
(五)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市政府立场和公布采取的措施及
工作进展情况。
(六)市政府决定的
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为保证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发言人由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担任;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
组织制定市政府新闻发布计划,策划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严格按全市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接受记者采访;市政府副发言人受市政府发言人的委托,进行受托范围内的新闻发布
工作。
(三)确定联络员协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工作。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联络员协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副发言人完成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与市新闻办、新闻媒体、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联系,受理采访要求、传发新闻稿件、收集整理新闻发布活动的资料,完成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
工作。
三、新闻发布管理
(一)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但发布内容必须经联络员报市政府审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新闻发布形式。市政府新闻发布原则上在市新闻中心举行,采取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可采取新闻通报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报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三)新闻发布时间。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召开;遇重大紧急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四)新闻发布审批程序。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须报市政府批准;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发布,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与党委部门有关联的新闻稿,须送党委部门会审。
四、附则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共株洲市委
宣传部《关于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实施意见》(株宣字〔2005〕18号)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