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4年8月5日,
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闻出版行业的经营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
新闻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审计署驻
新闻出版署
审计局,负责指导
新闻出版系统的
内部审计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内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新闻出版
行政管理部门内审机构或审计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
新闻出版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含专职审计人员,下同),业务上受上级
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
工作。
第三条
新闻出版系统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中央、
国务院强化审计监督的精神和审计署《关于强化
审计监督的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
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
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
第四条
新闻出版系统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制度、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
审计工作。要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内部审计工作,听取
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执行审计决定,并检查
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
审计人员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新闻出版系统下列单位应设置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
内部审计机构:
(一)凡
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各省(区、市)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级
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国有出版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
(三)各级
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国有出版社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可设内审机构或专职
审计人员;
(四)各级
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
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
审计人员。
第七条
新闻出版系统应根据本部门、单位
审计工作任务,配备相应
审计人员。
各级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分别报请各级人
民政府批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本单位总编制内解决。
第八条
新闻出版系统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执行
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完成
审计任务的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新闻出版系统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
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系统
内部审计人员要遵守
职业道德,依法
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系统
内部审计机构和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和范围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系统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
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预决算;
(二)有关经营活动的内部财务核算办法及其经济效益;
(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使用;
(四)各项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
外汇的收支管理;
(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和投资效果以及项目的资金来源和预决算;
(八)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合法性及投资效益;
(九)重要经济
合同签订的可行性、合法性、效益和执行情况,以及
审计范围内的
其他事项;
(十)承包或租赁业务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十一)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离任及其单位撤销、合并;
(十二)国家财经法纪、行业性法规执行情况和内控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及执行情况;
(十三)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
审计评价
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
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
审计机构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
宣传贯彻财经、审计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组织培训
审计人员,指导所属单位
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向本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报送
审计工作计划、报告、
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系统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
工作需要,要求所属单位和被
审计单位按时报送
财务计划、预算、决算、
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
审计单位的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
合同协议、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收集有关经济信息等;
(三)参加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有关出版、印刷、发行、
教育、科研、外事、财务、劳资、
版权管理等业务会议,了解情况;
(四)对
审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根据强化
审计监督的要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和经济处罚措施;
(六)对阻挠、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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