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执行《经常项目
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和
《关于简化〈经常项目
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8月31日 国家
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1999)279号
国家
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
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中资
外汇指定
银行总行:
为鼓励境内机构出口及时收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简化经常项目
外汇收入结汇
或入帐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
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
到
外汇指定
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二、对境内机构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经确定为直接从境外或者
保税区收入的外
汇,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
问题的规定》,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据后,不需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即
可为境内机构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
三、 汇传(1997)9号《经常项目
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和汇发(1998)40号《关
于简化<经常项目
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暂停执行。
四、 国家
外汇管理局1998年6月22日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1997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有关条
款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资
银行、境内机构和相关部门,
各中资
外汇指定
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