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分局7月18日传真,上海汇发[2000]168号文《关于涉及
保税区企业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分局请示内容。但其中部分内容应当按下列意见修改:
(一)《请示》中第一条,保税区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外签订进口
合同,然后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区外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货物不进入保税区,而由区外企业直接在区外报关入境,区外企业需将
外汇划转给区内企业或者由区外企业直接向境外支付的,区外企业除提供你分局《请示》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区内企业《
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请示》中第二条,区内企业与境外签订进口
合同,然后将货物转卖给区外企业,货物通过保税区
海关报关入境,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提货,需向区内企业支付进口货款的,除提供你局《请示》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区内企业《
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的复印件;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除提供你分局《请示》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区外企业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请示》中第三条,写为:区内企业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先向区外企业购买货物,然后出口境外,货物由区外企业直接在区外报关出境的,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划拨出口货款时,应当持与区外企业的贸易合同、发票、区外企业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区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
外汇账户使用证》复印件以及区内企业的收汇(入账)通知书办理向区外企业的资金划付。区外企业凭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与区内企业的贸易
合同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你分局在按上述意见修改《请示》内容后,发布实施。并在发布施行之日起15日内上报总局综合司备案。
此复。
附件: 关于涉及
保税区企业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家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上海汇发[2000]168号
总局:
日前,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向我分局咨询有关涉及与
保税区企业
外汇划拔审核依据的问题,经研究,拟作如下答复:
一、保税区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
合同,然后将货物卖给区外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货物不进入
保税区,由区外企业直接在区外
海关报关入境。(一)由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货款的,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商业单据向
外汇指定
银行申请从其
外汇账户支付或购汇支付;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应当持进口合同、“经营单位”为区外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已核注实际售付汇金额的报关单电子底账(须加盖售付汇
银行的业务公章)和相应的
商业单据从其
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二)由区外企业直接向境外公司支付货款的,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区内企业与境外的进口
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
商业单据向
外汇指定
银行申请从其
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二、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
合同,然后将货物卖给区外企业,货物通过保税区
海关报关入境,区外企业向
保税区仓库提取货物,需向区内企业支付进口货款的,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
商业单据向
外汇指定
银行申请从其
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不得直接向境外支付。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应当持与境外公司的进口
合同,“经营单位”为区内企业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相应的
商业单据从其
外汇账户中支付货款。
三、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先向区外企业购买货物,然后出口给境外公司,货物由区外企业直接报关出境的,应当持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的贸易合同、发票、区外企业的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区内企业的收汇通知书办理资金划付。区外企业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区内企业的贸易
合同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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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答复妥否,请核示。 2000年7月17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