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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8:23:27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文件
上海汇发[2003]169号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至下属各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取得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才可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毛爱国 杨丽华
    联系电话:58845264 58845516
    传真:58845263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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