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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九发[200… 文章来源: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7-9
发文单位: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 文    号:九发[2002]11号 发布日期:2002-7-9 执行日期:2002-7-9

  为深入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用制度的形式对全市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应负的责任予以确定和规范,切实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赣发[1999]2号)的要求,按照中央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第七次、省纪委第二次全会以及市第八次党代会的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全市形成上下一致、左右贯通、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反腐败工作局面,促进反腐败领导体制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进一步落实。

  二、基本原则

  (一)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干部在其任职岗位上,同时肩负着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双重责任。

  (二)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对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奖惩的原则。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部署的年度反腐败工作任务,对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检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主要领导干部写出书面检查;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

  (四)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拒腐防变,自觉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工作,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五)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重点整改,限期纠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三、责任内容及要求

  (一)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1、各级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都负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都属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主体。

  2、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承担统一领导的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副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各级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行政正职对政府系列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洁从政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职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各级纪委(纪检组)和未设纪检组的单位分管领导,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5、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抓好纠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以及专项治理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抓好纠正与本部门业务联系紧密的不正之风以及专项治理的配合工作

  (二)责任内容及要求

  1、各级党组织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精神和规定,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具体措施,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和党纪政纪条规,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目标,做到与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4)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健全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抓好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5)管好所辖地区、分管部门,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把各自责任范围内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降到最低限度。每半年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6)支持纪检机关和其他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2、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1)对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负责。

  (2)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亲自动员、部署,工作有具体计划,贯彻有具体措施,落实有明显成效。

  (3)以身作则,廉政勤政,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定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重大案件亲自参与或亲自督办。

  (5)对上级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力量及时查结。

  (6)抓好制度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3、党政分管领导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1)协助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和措施,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

  (2)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

  (3)定期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

  (4)对上级批转的信访件和自办案件亲自组织查处。

  (5)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责任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4、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1)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对分管单位和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

  (2)了解和掌握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纪行为。

  (3)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帮助纪检监察机关排除办案阻力,对分管单位的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4)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和反腐败任务,做到人人有责任,个个有约束,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

  5、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1)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向党委、政府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党委、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议、决定、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2)明确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思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3)认真履行中央制定的五项党内监督制度中赋予的职责,在强化党内监督中发挥职能作用。

  (4)抓好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在查办案件中要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并通过刹风整纪,教育干部,鼓舞群众。

  (5)协助党委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任务的确定、检查、考核等工作

  四、保障制度

  1、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每半年向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2、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自我检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进行暗访,对责任的落实情况、进展情况、质量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依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部署的反腐败工作任务,按县(市、区)、市直的特点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考评。考核个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考评班子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包括班子是否有违法违纪问题、民主生活会是否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解决了实际问题,对已出现的问题是否有整改措施。根据考核情况,评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并作为单位评先、个人晋级、提拔的重要依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抓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3、建立教育谈话制度。根据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对个人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或帮助改进的;对单位出现的问题不采取措施纠正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没有行动或行动不力的,由市纪委采取一般信访函告、教育谈话、通报等形式给予提醒和警戒,督促履行责任,规范行为,解决问题,限时改正。

  4、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本单位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和各种类型重大事故的;

  (2)挥霍奢侈,铺张浪费,不按规定办事,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治影响很坏的;

  (3)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纪包庇、纵容,有案不办,瞒案不报,查案不力,弄虚作假,搞假材料,假证据的;

  (4)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对待,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在规定期限不办理,故意拖延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8)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后果的;

  (9)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10)其他失职渎职错误。对有上述问题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责令停职检查,降、免职务,党纪政纪处分。

  5、建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委(纪检组)意见制度。具体按《中共江西省纪委、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纪检组)意见暂行办法》(赣纪发[1999]15号文件)、《中共九江市纪委、九江市委组织部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九纪发[1997]2号文件)办理。

  6、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市纪委对全市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并进入微机管理。内容包括:廉洁自律情况;考核考评情况及其等次;责任范围内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和表现;是否有违纪违法问题;有无信访举报反映,等等。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长期跟踪考察,为市委在调整干部时提供依据。

  五、组织领导

  (一)调整九江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一名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和人大、政协各一名副主任(席)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一名副书记担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目标的确定、任务下达、检查考核、报告、汇总、资料整理等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三)市纪委、市监察局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

  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
200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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