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2008-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政局: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许多国内外
组织和个人纷纷咨询收养灾区孤儿事宜。为解决目前各地答复口径不一致,具体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
工作,配合抗震救灾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
民政部门要指派熟悉收养业务的同志,严格依照收养法律法规解答,同时指导本地区做好解释说明
工作。
二、对要求收养灾区孤儿的,应表示感谢,并说明灾区孤儿已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因抗震抢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仍在进行,孤儿身份正在核实,尚不具备办理收养的条件等原因,灾区
民政部门将待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后,尽早开展孤儿收养
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