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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16:55:03
粤府办〔200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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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是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我省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我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更切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火葬区范围,设置土葬试点区。
  在继续抓好火化率的巩固和提高的同时,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大型水库库区和海岛(南澳县除外)等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村、镇,从实际出发,设置土葬试点区,允许实行遗体集中埋葬,即土葬试点区内遗体必须在指定的公共墓地深埋,不得乱埋乱葬。列为土葬试点区的,不列入当地火化率的目标考核范围。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葬试点区设置的指导和督查。
  二、调整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任务指标。
  人口不多、距地级以上市火葬场较近的县,可以不建火葬场,由邻近的火葬场承担其火化任务。
  三、镇级公益性骨灰楼建设,省不再作统一规定。
  在农村,火化后骨灰处理可以多样化:提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镇、村级骨灰楼(堂);县级殡仪馆到镇(乡)设立殡仪服务点,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一些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山区农村,丧属可领回骨灰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公共墓地进行安放或深埋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倡生态葬,如树葬、草坪葬等。
  四、具体实施由我厅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研究确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防止乱埋乱葬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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