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林业系统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人事部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
林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从事
林业建设的中国公民和各种合法
组织,符合本规定的,均可获得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表彰奖励
工作应保持稳定性和体现时效性。
第四条 表彰奖励对象应主要面向
林业建设事业的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获得表彰奖励的
组织和个人应具有先进典型和榜样的作用,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条 国家
林业局表彰奖励
工作由国家
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表彰奖励种类
(一)荣誉称号
1、
林业英雄;
2、治沙英雄;
3、全国
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
工作者;
4、森林卫士。
(二)单项业务表彰
1、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3、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
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中国
林业青年科技奖。
8、根据
工作需要开展的其它单项业务表彰。
第七条 授奖部门及对象
(一)林业英雄荣誉称号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
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
(二)治沙英雄荣誉称号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
林业局授予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
(三)全国
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
工作者由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
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森林卫士由国家林业局授予在
林业执法和森林防火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五)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
林业局授予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单项业务表彰由国家
林业局授予在相应领域内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对受表彰个人的奖励:
(一)
林业英雄、治沙英雄:颁发金质奖章、荣誉证书;
(二)全国
林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
工作者待遇;
(三)森林卫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对牺牲的人员,建议当地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四)中国
林业青年科技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单项业务表彰一般只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对受表彰
组织的奖励:
(一)全国
林业先进集体: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二)全国防沙治沙,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
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关注森林活动的表彰奖励
工作按照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国家
林业局等主办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林业科技工作者的奖励,按照《
林业科技重奖
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营造林质量的表彰奖励,按照国家
林业局《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条件和数量
第十三条 获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
林业事业和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勤奋
工作,团结协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工作积极进取,在本职
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和贡献;
(四)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四条 获表彰奖励的
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决贯彻执行
林业各项方针政策,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出色地完成各项
工作任务;
(三)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职工队伍团结稳定、奋发向上,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作风,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活动周期和数量:
(一)
林业英雄、治沙英雄荣誉称号的获奖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从严掌握,适时进行;
(二)全国
林业先进集体的受奖单位每次不超过100个;劳动模范、先进
工作者受奖人数按照
林业系统从业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一确定,每4年进行一次;
(三)森林卫士荣誉称号的授予,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受表彰人数,适时进行;
(四)全国防沙治沙,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
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各项定期开展的单项业务表彰数量,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和单位个数从严掌握,受奖单位控制在100个以内,受奖个人控制在200名以内;表彰奖励的周期不少于2年。
(五)中国
林业青年科技奖受奖人数每次不超过15人,每2年进行一次;
(六)根据
工作需要开展的其它单项业务表彰奖励的周期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和参照本条第四款单项业务表彰的规定从严掌握。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
工作一般按照申报计划、提名(推荐)、评审和表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林业英雄、治沙英雄荣誉称号的授予,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和单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名,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
林业局审定,发布授予称号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全国
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
工作者表彰奖励,按照向人事部申报计划,由地方各级人事、林业行政部门和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层层推荐,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人事部、国家
林业局
组织评审,发布表彰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森林卫士荣誉称号的授予,按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国家
林业局审定,发布授予称号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按照由各省人
民政府或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
林业局
组织评审,发布表彰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单项业务表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
林业局单项业务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在拟开展评选表彰
工作的六个月前申报表彰奖励计划,并填写《国家
林业局单项业务表彰奖励计划申报表》;
(二)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审核,并报国家
林业局局领导批准后向有关申报单位下达单项业务表彰奖励计划;
(三)主办单位根据批准的表彰奖项和数量,
组织各级
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进行推荐;
(四)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会同主办单位共同
组织评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后,报国家
林业局局领导审批;
(五)国家
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拟定表彰决定,公布结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本规定分别制定各项单项业务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经国家
林业局批准后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应按规定使用规范的荣誉称号或奖励名称,各单位不得随意设置奖项或使用本规定以外的称号、名称。
第二十四条 表彰奖励
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平、公正,推荐对象的事迹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有本条规定情况发生并经查实的,撤销其奖励,停止其享受的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或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经费由各表彰奖励实施单位负责落实,纳入
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于发放奖金和制作奖牌、奖章和证书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各项表彰奖励的奖牌、奖章和证书由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
林业局机关公务员的专项表彰奖励,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林业公安系统的专项表彰奖励,按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 对为我国
林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华国际
组织及国际友人的表彰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
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林业部办公厅1995年10月27日印发的《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林业系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
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厅人字[1995]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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