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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工作规定(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7 19:33: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林业系统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人事部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从事林业建设的中国公民和各种合法组织,符合本规定的,均可获得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表彰奖励工作应保持稳定性和体现时效性。

  第四条 表彰奖励对象应主要面向林业建设事业的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获得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应具有先进典型和榜样的作用,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工作由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表彰奖励种类

  (一)荣誉称号

  1、林业英雄;

  2、治沙英雄;

  3、全国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4、森林卫士。

  (二)单项业务表彰

  1、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3、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

  8、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它单项业务表彰。

  第七条 授奖部门及对象

  (一)林业英雄荣誉称号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

  (二)治沙英雄荣誉称号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

  (三)全国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森林卫士由国家林业局授予在林业执法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五)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单项业务表彰由国家林业局授予在相应领域内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对受表彰个人的奖励:

  (一)林业英雄、治沙英雄:颁发金质奖章、荣誉证书;

  (二)全国林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三)森林卫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对牺牲的人员,建议当地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四)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单项业务表彰一般只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对受表彰组织的奖励:

  (一)全国林业先进集体: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二)全国防沙治沙,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关注森林活动的表彰奖励工作按照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国家林业局等主办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林业科技工作者的奖励,按照《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营造林质量的表彰奖励,按照国家林业局《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条件和数量

  第十三条 获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林业事业和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工作积极进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和贡献;

  (四)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四条 获表彰奖励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决贯彻执行林业各项方针政策,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职工队伍团结稳定、奋发向上,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作风,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活动周期和数量:

  (一)林业英雄、治沙英雄荣誉称号的获奖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从严掌握,适时进行;

  (二)全国林业先进集体的受奖单位每次不超过100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受奖人数按照林业系统从业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一确定,每4年进行一次;

  (三)森林卫士荣誉称号的授予,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受表彰人数,适时进行;

  (四)全国防沙治沙,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各项定期开展的单项业务表彰数量,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和单位个数从严掌握,受奖单位控制在100个以内,受奖个人控制在200名以内;表彰奖励的周期不少于2年。

  (五)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受奖人数每次不超过15人,每2年进行一次;

  (六)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它单项业务表彰奖励的周期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和参照本条第四款单项业务表彰的规定从严掌握。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工作一般按照申报计划、提名(推荐)、评审和表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林业英雄、治沙英雄荣誉称号的授予,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和单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名,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审定,发布授予称号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全国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按照向人事部申报计划,由地方各级人事、林业行政部门和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层层推荐,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人事部、国家林业组织评审,发布表彰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森林卫士荣誉称号的授予,按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林业局审定,发布授予称号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按照由各省人民政府或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组织评审,发布表彰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单项业务表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林业局单项业务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在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的六个月前申报表彰奖励计划,并填写《国家林业局单项业务表彰奖励计划申报表》;

  (二)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审核,并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批准后向有关申报单位下达单项业务表彰奖励计划;

  (三)主办单位根据批准的表彰奖项和数量,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进行推荐;

  (四)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会同主办单位共同组织评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后,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批;

  (五)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拟定表彰决定,公布结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本规定分别制定各项单项业务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应按规定使用规范的荣誉称号或奖励名称,各单位不得随意设置奖项或使用本规定以外的称号、名称。

  第二十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平、公正,推荐对象的事迹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有本条规定情况发生并经查实的,撤销其奖励,停止其享受的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或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经费由各表彰奖励实施单位负责落实,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于发放奖金和制作奖牌、奖章和证书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各项表彰奖励的奖牌、奖章和证书由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机关公务员的专项表彰奖励,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林业公安系统的专项表彰奖励,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 对为我国林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华国际组织及国际友人的表彰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林业部办公厅1995年10月27日印发的《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系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厅人字[1995]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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