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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为大龄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14:33:13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为大龄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2004〕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局《关于为大龄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再就业援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为大龄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再就业援助的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2004年7月9日)

为了切实做好为大龄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再就业援助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深入开展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的意见》(劳社字〔2003〕4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2004年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04〕17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05年底,在全市建立“4050”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初步形成“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服务网络,全市帮扶2000名“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2004年,全市帮扶800名“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大龄就业困难群体的认定
(一)对象
大龄就业困难群体是指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认定程序
“4050”人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被认定为“4050”的人员,由认定部门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持证人可享受相应的援助。
三、再就业援助制度
(一)建立再就业援助联系制度。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对“4050”人员发放《“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联系卡》,在卡上标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该“4050”人员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联系电话、提供再就业援助的范围等内容。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摸清“4050”人员再就业状况、专业特长、援助要求等情况,逐户填写《“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联系卡》,并建档造册,与“4050”人员保持长期联系。
(二)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策咨询或职业指导,对有技能培训要求的“4050”人员至少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同时,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开设“4050”人员专门窗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技能鉴定申报、社会保险接续、档案管理“一站式”服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在本社区公布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为“4050”人员提供政策、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三)建立公益性岗位报告制度。凡是政府投资形成的和社区公益性岗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编外岗位,均要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并优先安排“4050”等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空岗报告的岗位界定如下:
1、为社区环境卫生配套服务的道路清扫,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洁;
2、为城市绿化配套服务的城区道路、绿地及社区范围内的绿化种植、日常养护,社区市政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3、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的社区治安保卫;
4、物业管理部门、非正规就业组织、劳务派遣组织为社区提供的保洁、保绿、保养、保安等日常服务;
5、协助维护社会公共场所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协助做好文明创建监督管理;
6、其他各类单位为社会和公共场所提供保洁、清洁等日常服务;
7、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
8、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
上述岗位可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建立公开服务承诺制度。对“4050”人员不挑选工作岗位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将其推荐上岗就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本社区内未就业的“4050”人员每月至少要上门一次,了解被援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此项工作将作为市级劳动保障工作标准化社区的考核内容之一。
四、再就业援助的主要途径
(一)岗位援助
1 、各街道、社区的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排本辖区内的“4050”人员再就业;
2、物业管理部门、劳务派遣组织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4050”人员再就业;
3、各单位为社会和公共场所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应在招聘前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空岗报告表,经审核同意后,通过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公开招聘,优先安排“4050”人员;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后勤服务岗位,凡有空岗或能调整的岗位,应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空岗报告表,经审核同意后,通过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公开招聘,也可由所在地社区推荐(但需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优先安排“4050”人员再就业。
(二)技能援助
1、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定期开展针对“4050”人员的免费再就业技能培训;
2、鼓励、扶持“4050” 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和再就业需要,选择培训机构自行参加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五、再就业援助优惠政策
(一)岗位援助补贴及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与“4050”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后,可申领再就业援助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岗位补贴标准:每安置一名“4050”人员就业的,市直每人每月补贴用人单位136元,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再就业经费中列支。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2、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池州市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字[2003]2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程序
1、依据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用人单位填报《岗位补贴申报表》,按安置对象隶属关系按月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经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按季拨付到用人单位提供的帐户上。
2、 “4050”人员由社区安排上岗的,由社区填报《岗位补贴申报表》,经街道统一按安置对象隶属关系按月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3、申领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个月提供原件);
(2)本人签字的每月工资发放表;
(3)用人单位为“4050”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票据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录用备案花名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帮助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再就业。各地要尽快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确保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再就业组织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援助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市政府每年下达“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任务,要列入政府和部门考核指标,确保再就业援助计划的完成。
(二)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市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尽快建立并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对应该兑现而没有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落实到“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身上。
(三)广泛宣传动员,共同推进援助行动。各地要大力宣传“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各项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4050”人员,为“4050”人员再就业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要把对“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社区公告、上门走访、发放《“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联系卡》等多种形式,介绍给“4050”人员,使他们能够主动接受再就业援助。
(四)建立 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4050”人员的基本情况,切实加强对“4050”人员的管理。对“4050”人员已经实现再就业、丧失劳动能力、不接受就业推荐等情况的,应及时予以记载并向劳动部门反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五)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试用合格的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援助对象,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报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予以补招。用人单位对“4050”人员的使用情况,要随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章违约现象要及时加以纠正。
(六)强化责任,严格奖惩制度。市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促,对领导重视、组织得力、再就业援助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未开展再就业援助,未完成援助计划的县、区和无故不接受“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依据《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池州市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表
http://www.chizhou.gov.cn/zwgk/gw/200406/49a.wps
2、池州市“4050”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
http://www.chizhou.gov.cn/zwgk/gw/200406/49a.wps
3、池州市“4050”人员工资发放
http://www.chizhou.gov.cn/zwgk/gw/200406/49b.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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