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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劳动用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13:30:59
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劳动用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劳动用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东政发〔200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解决劳动用工中存在的工资拖欠、克扣问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 加强劳动用工合同管理。
  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内容。在劳动报酬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不公平合同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使用农民工的单位,要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必须提前在离法定节假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用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建立用工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和备案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自查和抽查,并视情况公布检查结果,对用工单位提前预警。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工资发放备案制度。用工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按月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用工单位必须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征得大部分职工同意,同时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未履行程序不按时发放的,按拖欠工资处理。
  三、 把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建设。
  建立工资支付信用档案,把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对存在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建设、工商等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东营信用网上进行公布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各有关部门要给予联合制裁。银行不予发放信用贷款;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属建筑企业的,取消其参与市内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任何部门不得授予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任何荣誉称号。
 四、 加强对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劳动仲裁工作
  劳动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因拖欠、克扣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做出裁决。用工单位对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完善拖欠、克扣工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法律援助站,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援助服务。
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和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筑行业民工工资来源。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凡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国有投资的建设单位,由监察机关进行查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对其新上项目不予审批,并视情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相应处罚。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企业的资质管理,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施工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及时拨付劳务费用,确保民工工资来源。劳务分包企业要设立工资专户,确保按时发放,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一经查实,一律清理出建筑劳务市场。对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劳务费造成拖欠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或签订支付协议,否则依法对其资质作出处理。
 六、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解决拖欠劳动用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各县区要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建设、公安、工商、信访、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把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的日常执法监督内容,保证拖欠工资问题得到及时查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切实搞好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由建设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集中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和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有关部门都要把防止和解决劳动用工中的工资拖欠、克扣问题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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