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见附件)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其中包括粮食行业企业名额2名。为做好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在本地区、单位范围内推荐1个大型骨干企业作为示范基地候选单位。
二、推荐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推荐作为示范基地:
(一)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积极贯彻落实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具备较完善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具有行之有效的办法,具备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领先性。
(二)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人才培养试点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较好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其他事项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尽快将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二)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候选企业名单以及按照劳社部函〔2008〕2号文件要求制定的详细工作方案报送至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联 系 人:李寅铨 曲贵强
联系电话:010—63906066 63906090
传 真:010—63906096 63906192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038
E-mail:jdzx1101@yahoo.com.cn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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