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吉府办字〔2006〕7号 )
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
改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广大职工基本医疗需求,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促进和谐平安社会建设,根据省
劳动保障厅等五家《关于印发
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位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医〔2005〕14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工作通知》(吉府办字〔2005〕1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深化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工业园区企业参加医疗
保险问题
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参加医疗保险,较好地化解优化投资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矛盾,工业园区企业按“低水平起步”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解决员工的大病、重病住院医疗问题。住院医疗保险费率为3%,由用人单位缴费;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按当地标准执行。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
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参加费率为8%的基本医疗统帐结合险和大病医疗
保险。
二、关于建立医疗
保险储备金问题
为了确保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不出风险,各统筹地区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储备金制度。从2006年始,市本级和各县(市、区)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收缴的社会统筹医疗
基金中提取8%作为储备金,并为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若统筹地区医疗
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风险,即可动用储备金。
三、关于离休干部医疗费筹资标准问题
《
江西省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管理办法》(赣劳社医〔2005〕14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标准,于每年的12月按当年前11个月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测算出的年人均医药费支出额核定。2006年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标准为市本级每人每年10000元,县(市、区)每人每年8000元。中央、省、市属单位离休干部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医疗费单独统筹,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平衡。
四、关于设定基本医疗
保险最低连续缴费年限的问题
从2005年12月1日起,凡参加基本医疗统帐结合险的单位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国家法定的退休时间作为减免缴费的界线。退休时已符合最低连续缴费年限的,即连续缴费15年以上(含15年),可按《吉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吉府发〔2005〕50号)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退休之前只参加了统筹帐户医疗险或住院医疗险的人员,各统筹地区可制定相应比例的减免优惠措施。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单独参保的由个人按在职比例)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医疗
保险待遇,以规避参保人员的逆选择风险。
五、关于大病医疗
保险缴费标准和经办问题
根据2005年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已出现亏损,而且,最近省里大幅度地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六百多种自费药品改为可报销药品,这意味着明年将大幅度增加大病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为此,拟从2006年医保年度起,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65元/人.年,其中,单位缴费35元,个人缴费30元。鉴于市本级大病
医疗保险出现亏损,
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继续承办,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继续执行现行的大病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若出现赤字,在基本医疗
保险储备金中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