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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23:27:27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吉府办字〔2006〕7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广大职工基本医疗需求,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促进和谐平安社会建设,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五家《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位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医〔2005〕14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通知》(吉府办字〔2005〕1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深化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工业园区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参加医疗保险,较好地化解优化投资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矛盾,工业园区企业按“低水平起步”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解决员工的大病、重病住院医疗问题。住院医疗保险费率为3%,由用人单位缴费;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按当地标准执行。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参加费率为8%的基本医疗统帐结合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二、关于建立医疗保险储备金问题

为了确保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不出风险,各统筹地区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储备金制度。从2006年始,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收缴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提取8%作为储备金,并为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风险,即可动用储备金。

三、关于离休干部医疗费筹资标准问题

江西省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管理办法》(赣劳社医〔2005〕14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标准,于每年的12月按当年前11个月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测算出的年人均医药费支出额核定。2006年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标准为市本级每人每年10000元,县(市、区)每人每年8000元。中央、省、市属单位离休干部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医疗费单独统筹,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平衡。

四、关于设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连续缴费年限的问题

从2005年12月1日起,凡参加基本医疗统帐结合险的单位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国家法定的退休时间作为减免缴费的界线。退休时已符合最低连续缴费年限的,即连续缴费15年以上(含15年),可按《吉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吉府发〔2005〕50号)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退休之前只参加了统筹帐户医疗险或住院医疗险的人员,各统筹地区可制定相应比例的减免优惠措施。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单独参保的由个人按在职比例)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规避参保人员的逆选择风险。

五、关于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经办问题

根据2005年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已出现亏损,而且,最近省里大幅度地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六百多种自费药品改为可报销药品,这意味着明年将大幅度增加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为此,拟从2006年医保年度起,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65元/人.年,其中,单位缴费35元,个人缴费30元。鉴于市本级大病医疗保险出现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继续承办,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继续执行现行的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若出现赤字,在基本医疗保险储备金中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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