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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作者:教育部 文章来源:教育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4
  【发布单位】教育
  【发布文号】教考试厅〔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 教考试厅〔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08年选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时间定于2008年6月14日,开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第二次考试时间定于2008年12月13日,开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ΠPЯ),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第一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8年4月14日至19日,第二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8年10月13日至18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函报考生,还应向考点提供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报名考试地点

  英语(PETS—5)考点:

  北京语言大学(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话:010—88817840)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45567)

  河北师范大学(电话:0311—6045342)

  山西大学(电话:0351—7011732)

  内蒙古工业大学(电话:0471—6575727)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24—86909660)

  大连外国语学院(电话:0411—82803121—6367/6368)

  吉林大学(电话:0431—88499358)

  黑龙江大学(电话:0451—86608579)

  上海外国语大学(电话:021—65422002)

  南京大学(电话:025—83593330)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电话:0571—88008096)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址:合肥) (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电话:0591—7893124)

  厦门大学(电话:0592—2185305)

  江西师范大学(电话:0971—8506254)

  山东师范大学(电话:053l—86180084)

  中国海洋大学(地址:青岛) (电话:0532—5901710)

  郑州大学(电话:037l—63887548)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地址:洛阳) (电话:0379—64543766)

  武汉大学(电话:027—68752843)

  湖南大学(电话:0731—8823272)

  湖南师范大学(电话:0731—8872294)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话:020—36207153)

  广西大学(电话:077l—3237226)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65851886)

  四川大学(电话:028—85407413)

  四川外国语学院(地址:重庆)(电话:023—65385446)

  贵州师范大学(电话:085l—6702143)

  云南师范大学(电话:0871—5516408)

  西安外国语大学(电话:029—85309384)

  兰州大学(电话:093l—8912115)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电话:097l—6306946)

  宁夏大学(电话:0951—2061069)

  新疆大学(电话:0991—8582938)

  日语(NNS)和俄语(TΠPЯ)考点:大连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外国语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吉林大学、新疆大学。

  法语(TNF)考点:北京语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德语(NTD)考点:北京语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四川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阅卷,并将成绩通知各考点。

  (二)成绩报告单在考试后两个月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有效期为两年,如作其他用途的,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请尽快将本文转发至有关单位,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的人员按时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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