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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加强国内化工情报交流的意见           ★★★ 【字体:
化工部关于加强国内化工情报交流的意见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化工部
  【发布文号】(80)化情字第1497号文
  【发布日期】1980-12-25
  【生效日期】1980-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化工部关于加强国内化工情报交流的意见

(1980年12月25日
以(80)化情字第1497号文发布)

  化学工业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生产发展将主要立足于国内现有的基础,依靠企业的革新、改造、挖潜。从事化工生产、科研、设计、教学的科技人员和有关领导部门,不仅需要了解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而且尤其需要了解国内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进展的情报和成果,掌握化工产品的市场信息。因此,加强国内情报交流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情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国内情报交流,为加快化学工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国内情报交流的目的是传递信息,扩大和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至于单位之间相互转让科技成果,应遵照国家专利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流内容
  国内情报交流的内容,一般包括科研、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项目计划和进展情况,科技成果题目和简介,各种专业会议、来华技术座谈、出国考察等技术资料和情况,公开和内部发行的科技刊物和资料,技术经济指标和市场信息等。

 三、交流渠道
  目前,化工系统的情报网是由化工专业情报中心站、地区化工情报中心站和厂(矿)、院(所)、学校等情报单位组成。各网站要明确分工,各有侧重,互相协作,充分发挥效能。
  1.化工部科技情报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科技情报中心站和化工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站应分别收集和掌握全国的、本地区的和本专业的科研、生产技术进展情况和成果内容说明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收藏的资料应做出题录或文摘提供有关单位使用。
  2.各化工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要及时总结各自的科技成果,在向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的同时,要把成果目录和内容简介提供给有关的情报部门,以利成果交流和推广。
  3.部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主持召开的有关专业会议(包括技术鉴定和论证会),应通知有关情报部门参加,并提供一套完整的会议资料给情报部门。
  4.为了全面系统地掌握和积累情报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科技情报中心站和化工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站应根据需要建立交换关系,充分发挥情报网络的交流作用。
  5.科技情报刊物(包括检索刊物)是当前交流国内化工情报的主要手段。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的领导,坚持办刊方针,为促进化工科技的发展进一步发挥指导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科技情报中心站和化工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站应积极承担有关任务。
  6.为了推动化学工业技术进步,部情报所要结合科研、生产实际,积极开展国内化工文献检索咨询服务和声相服务。
  7.积极开展同行业、同品种、同工艺的技术情报交流活动,紧紧抓住节约能源、设备更新、发展新品种等技术课题,一定要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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