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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 【字体:
化工部关于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化工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1-22
  【生效日期】1986-0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化工部关于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1月22日化工部)

  为适应化学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推进化工干部工作的行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化工行业的干部管理要面向全国化工行业,加强对整个行业干部工作的宏观指导,努力做好统筹、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 化工行业的干部管理,要同化学工业行业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化学工业部干部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化工行业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内容



 第三条 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加强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各地区、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干部工作的联系,组织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掘和合理使用化工人才资源,推进全行业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四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各级各类专业干部的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化工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专业干部队伍。

 第四条 根据行业管理职能要求,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行人才需求预测,掌握化工干部队伍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工作概况;
  (二)研究和制定化工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规划,协调和组织落实具体措施;
  (三)研究化工干部管理的具体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和方法;
  (四)管理和协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其他各类干部;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门内外、单位内外的各种干部业务关系;
  (六)组织培训各级各类化工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组织协调化工人才合理流动;
  (八)开展化工干部管理咨询服务;
  (九)研究和探讨化工干部管理体制、制度和方法的改革;
  (十)检查、指导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干部业务工作。

             第三章 分工与协调



 第五条 化工干部的考核了解、选拔录用、任免调动、培养训练、升职晋级、奖励惩罚、工资
  管理、档案管理以及生活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化工干部管理部门和各化工企业、
  事业单位,按规定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 部干部主管部门除按规定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干部外,应逐步由主要管直属单位转到管行业上来,由微观管理工作转到对全行业干部工作实行宏观指导上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化工行业人才规划;
  (二)组织开展化工人才信息交流;
  (三)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化工干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协调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的干部工作关系;
  (六)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管理和考核同级化工厅(局)及大型化工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
  化工部干部司是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化工管理部门,是所在地区的化工干部管理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地区化工人才规划;
  (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干部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对部协助地方管理的领导干部和高级工程师(含其他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等情况,及时向部备案;
  (四)做好本地区化工系统干部管理工作,加强系统间的联系,协调好地区间和地区内干部工作关系;
  (五)指导和帮助乡镇化工企业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大型化工企业和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干部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同中小型化工企业的干部业务联系,交流经验,互相协作,在骨干配备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

 第九条 化工干部的调配和使用应从化工建设的全局需要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满足国家重点化工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对化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保证和促进化学工业的全面、均衡发展。

             第四章 措施与手段


 第十条 实行化工行业干部管理,必须不断完善行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种行政、行业、学术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十一条 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工作制度包括:
  (一)化工行业干部工作年会,每年安排一次;
  (二)化工行业干部情况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三)地区性、专业性的化工干部协调会、座谈会;
  (四)跨行业干部工作协调会;
  (五)干部统计年终报表制度;
  (六)领导干部名册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手段,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对化工行业干部工作实行有效指导。
  (一)加强各级化工干部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化工干部行业管理系统;
  (二)加强现有化工干部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化工行业干部教育网;
  (三)推广计算机在人事管理方面的应用技术,建立化工行业计算机管理网络;
  (四)利用通报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全行业的干部工作。

 第十三条 部各主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省辖市化工管理部门和大型化工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化工行业各级管理部门、重点化工企业以及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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