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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办法           ★★★ 【字体:
化工部关于化工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办法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化工部
  【发布文号】(84)化干字第1254号文
  【发布日期】1984-12-07
  【生效日期】1984-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化工部关于化工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办法

(1984年12月7日以(84)化干字第1254号文发布)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四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化工实际情况,对化工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人才流动的原则
  1.化工单位的人才流动,必须围绕着发展化学工业,确保化工重点建设项目和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任务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2.人才流动要有利于稳定、巩固、充实化工科技队伍,促进人才的开发、交流和使用,积极解决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才积压和浪费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
  3.化工科技人才必须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动。即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内地到边远地区,从科技人员富余的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单位。还要鼓励科技人才积压的单位支援地方化工企业。

 二、人才流动的形式和具体办法
  1.对于科技骨干比较集中的单位(如科研、设计和高等院校),应按照人员结构合理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员,逐步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限额和有职称人员的比例。对超过限额和比例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专长向外输送,或组织他们从事其他工作。同时有计划地逐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解决专业不配套和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同一地区或相邻地区的化工单位,可以互相联系调剂余缺,需跨地区调剂的,由部主管局和干部司协助进行。
  2.对新建的化工重点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部主管局和干部司协助从对口单位抽调技术业务骨干,组织队伍,对口支援。支援的人员可以办理调动手续,也可以采取订立支援合同的办法,工作3-5年后再返回原单位,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由被支援单位支付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对口支援人员的优惠待遇问题由双方商定。
  各化工单位之间也可以自行组织科技人员进行对口支援,开展技术承包,攻关、科研、设计、授课等工作,支援期限和经济补偿办法,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
  3.按照合理的流向,地处三线和中小城市的化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短缺的情况,经部批准后,到沿海地区和大城市的化工单位中招聘科技人才。对于应聘人员,可采取某些灵活措施,在工资、福利、住房、农村家属转城镇户口、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人才比较集中的化工单位对应聘人员要予以支持,并给予方便。
  企业、事业单位,如有编制空额或自然减员指标的,可从社会上吸收录用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主要对象是非在职干部的电大、函大、夜大毕业生,录用干部,仍须坚持实行考核、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需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对本单位无法调剂但又急需的科技人员,或因有临时任务和技术攻关等需要的科技人员,各化工单位可以互相商定借调,完成任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被借调期间,一般应由借用单位发给各种报酬。
  为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允许并支持科技人员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申请和应聘到有关单位兼职。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单位和个人商定的比例提取聘用单位所支付的报酬。
  5.对用非所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用非所长的科技人员,应首先在本单位和主管局系统内进行调整。在本系统内无法调整的、各单位要及时以有对口专业的单位联系予以调整。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本单位工作。本单位无对口岗位,或在本单位无法发挥专业特长,而在主管局系统内又无法调整的,可经本人申请,报部干部司予以调整。对用非所学人员的调整工作要积极进行,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调整的,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一些应该调整而未能够及时调整,或单位借故不予调整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后,部可直接调动和调整,有关单位应予服从。
  6.有条件的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要进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试点。试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任务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对于原先是国家干部而一时没有被聘用的,要帮助他们调往其他单位,或组织他们从事各种服务工作和进修学习。对经过一定期限仍未被其他单位聘用,或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者,要按一定比例酌减本人工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7.科技人员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即应办理退(离)休手续。对具有工程师及相应职称以上的科技骨干,属于国务院规定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对有重要贡献的和获得市(地级)以上劳模称号的科技人员退休时,经过批准退休金标准可提高5-1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三线及边远地区科技人员退(离)休后,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科技人员退(离)休后的待遇问题亦可参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注,一类区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三类区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
  科技人员退(离)休后,在工作需要、身体许可条件下,可应聘从事科研、教学、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有影响的著名科学家、技术专家,经部批准可以担任名誉职务。
  8.对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应首先分配到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并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除根据需要或用非所学应及时调整外,在国家分配的岗位试用合格后,工作满3年方可允许合理流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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