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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 【字体:
化工部关于化工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化工部
  【发布文号】(84)化矿字第791号文发布
  【发布日期】1984-07-31
  【生效日期】1984-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化工部化工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1984年7月31日以(84)化矿字第791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地质职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多出成果,发展地质科学技术,加速化工地质工作现代化建设,提高地质工作的找矿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科学成果奖,主要是奖励取得重大地质科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所属化工地质各单位,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均可申请奖励,请奖的地质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正式鉴定或评审。
  本条例奖励的成果是指在1975年建队以来所取得的成果,请奖范围是:
  1.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
  2.综合性或专题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3.地质工作设计。
  4.地质报告。
  5.地质科技情报研究成果。

 第四条 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按其理论水平,学术意义和作用划分奖励等级,地质报告,主要按理论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划分奖励等级。
  地质科技成果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理论上有创新,或者解决了重大地质疑难问题,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独持见解,或者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具有较高的水平,或者解决了某些方面的地质疑难问题,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等奖:地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地质报告,在某些专业领域内具有新的认识或者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和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地质工作设计应该通过地质调查工作的实践,证明其设计思想正确,具有较高水平并取得了实际效果。
   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部给予特殊奖励。

 第五条 各等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8000元
  二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5000元
  四等奖     奖状 记功证书   1500元

  地质科技成果奖由部授予。
  获桨项目授予奖状和记功证书,并分别记一等功、二等功和三等功一次,载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请奖项目,由提交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经本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评审,做出评价,提出奖励等级和记功等级建议,报地质勘探公司、化工厅(局)和化学工业部矿山局,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部。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负责单位申报。请奖项目主要由单位申报,也可由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三人以上联名向部推荐。
  请奖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档案资料应保持齐全、整洁,便于查找、使用。
  请奖项目要上报如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1.地质科学技术成果奖申报表。
  2.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3.地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
  4.研究成果报告。

 第七条 奖金来源,由矿山局集中的“预算包干,节约分成”和“收入分成”中列支。

 第八条 奖金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防止平均主义,所得奖金凡集体完成的,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完成的,主要发给个人。

 第九条 地质科技成果奖,属于一次性奖励。为防止重复奖励,凡获国家或地方奖的一般不得申请本桨。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飘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对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矿山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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