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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划分的规定(试行)           ★★★ 【字体:
化工部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划分的规定(试行)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化工部
  【发布文号】(79)化财字第181号文
  【发布日期】1979-02-08
  【生效日期】1979-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化工部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划分的规定

(试行)
(1979年2月8日以(79)化财字第181号文发布)

  为适应进出口任务和外事活动的需要,区分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渠道,合理分摊费用,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这执行引进成套项目合同,出国设计联络、设备监造、设备检验、实习培训等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基建投资项目列支。

 二、为引进单机,出国订购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由生产单位或基建单位的有关生产建设项目中列支。

 三、部供销局、矿山局、科技局、基建局等有关局派人出国订购单机和检验设备、参加科技学习、考察、参观访问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局的经费开支。

 四、生产或建设单位出国考察、实习、订购物资等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开支。

 五、为引进技术装备或成套装置,以及为罗、南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引进和出口任务而出国,在项目未确定前发生的一切考察费用,由外事局事业费开支;项目确定后,出国进行技术考察、商签合同、设计联络、检验设备、实习培训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承办单位的项目成本开支。

 六、为国内项目设计,派人出国学习、考察、设计管理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设计单位负责开支。

 七、部机关人员出国访问、考察(项目未定前,参观学习、参加国际会议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外事局事业费开支。

 八、应由有关单位负责的出国费用,先由各单位按预算预拨给外事局,以便办理出国财务事项,待出国人员回国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部属单位和部代管的生产、基建、事业、供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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