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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工作制度           ★★★ 【字体:
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工作制度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化工部
  【发布文号】(89)化基字第409号文
  【发布日期】1989-07-17
  【生效日期】1989-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工作制度

(1989年7月17日以(89)化基字第409号文发布)

 一、总则
  1.为了提高化工设计技术水平,促进化工设计工作现代化,指导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是化学工业部为实现化工设计的行业管理,设置在各设计单位的专业设计技术中心机构。
  3.中心站面向全国化工设计部门,直接为设计工作服务,组织开展设计基础工作,推进专业设计技术进步。
  4.中心站的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归口管理,由所在院(公司)负责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中心站以必要的保证。

 二、中心站的主要工作任务
  5.负责编制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定额等设计基础工作规划、设计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制定本专业的统一、先进而实用的设计基础工作(包括:设计数据、程序、标准规范、定额、技术规定、标准图、手册等等),并负责进行修订和管理。
  7.组织开发本专业的工程应用软件。
  8.组织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移植新技术,开展技术开发工作。
  9.积级组织国内、外的专业技术交流,举办设计技术讲座和培训班,并开展技术和管理情报的搜集交流工作。
  10.筹措并管好用好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

 三、中心站的组织机构
  11.中心站应单独设置,按所在院室级建制,设专职站长或副站长一名,必要时可设主任工程师。中心站要由主管生产的院长直接领导或兼任站长,站长人选应经协商后任命。
  12.中心站的技术力量要按定员指标调整、充实。从事中心站工作的技术骨干一般应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中心站的人选应征得中心站站长的同意。
  13.中心站可请返聘的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在专业上有一定成就的外单位专家为中心站工作。
  14.中心站成员要报部基建司备案后,发给聘书。

 四、专业技术委员会
  15.中心站应建立本专业的技术委员会。它是中心站的技术参谋和协助中心站开展工作的机构。技术委员由中心站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并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核准后聘任。技术委员会还可聘请一些专业技术权威为顾问。
  16.技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正主任委员由中心站专职站长(或副站长)兼任。
  17.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18.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本专业的设计基础工作规划和设计技术发展规划。
  (2)研究解决本专业设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及管理问题。
  (3)审议本专业标准规范定额等基础工作文件。
  (4)审议本专业设计基础工作基金的使用计划。

 五、中心站的工作计划和成果的审批
  19.中心站的年度工作计划,要在专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由中心站提出草案,经征求各设计单位意见和技术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并落实编制单位。其中重点项目应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经综合平衡后下达。
  20.一般项目中心站在征得有关院同意后可直接安排,但项目计划要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备案。
  21.中心站的工作计划,由所在院的计划管理部门统一归口,亦列入所在院工作计划。
  22.中心站有责任向有关院了解,检查和督促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并于年底书面向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报告及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23.设计基础工作的成果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国家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审查报批。行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委托中心站审查后报化学工业部批准并颁发。其他一般项目由中心站或有关院审查批准。

 六、中心站的经费和基金
  24.中心站的经费来源目前可从国家前期工作费中拨给的补助费用、中心站组织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成果实行有偿转让的收入和企业单位给予的资助解决。
  25.中心站在完成中心站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的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可用来建立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
  26.各中心站可建立专用银行帐号,实行专款专用。中心站的财务活动要接受所在单位和化学工业部的监督。
  27.中心站收入在扣除成本(包括协作单位的费用)后的盈余部分,按2∶2∶6分成。即20%上交作为化工设计基础工作基金,20%交所在院,60%归中心站作为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
  28.中心站设计基础工作基金,只能用于完成本专业设计基础工作任务所需的各项费用。重大额度的使用,站长应事先向所在院领导和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报告。
  29.每财政年度要编写财务结算和下年度预算报告报部。

 七、附则
  30.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负责解释。
  3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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