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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作者: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0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2008-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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