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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8号
作者: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2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2008-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86%(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和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经调查机关确认,决定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韩国东国贸易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5月23日起,对以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2.8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国贸易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39号公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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