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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作者: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9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08-05-19
  【生效日期】2008-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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