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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作者: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8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08-04-18
  【生效日期】2008-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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