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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作者: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8-03-04
  【生效日期】2008-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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