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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作者:
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发布单位】
海关
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
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8-03-04
【生效日期】2008-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海关
总署
海关
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经
国务院
批准,对部分成品油
消费税
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消费税
,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
消费税
。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
消费税
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
下一条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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