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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
作者:中国人民…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1-21
  【生效日期】2008-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2),办理验放手续。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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