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8-01-31
【生效日期】2008-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
关于调整部分乙醇胺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
日本、
美国、
伊朗、
马来西亚、
墨西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详见
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公告)。根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乙醇胺原产厂商适用的
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的乙醇胺,
海关按照5.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
反倾销税。
二、对申报进口原产于
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的乙醇胺,海关按照7.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申报进口原产于
其他日本公司的乙醇胺,海关仍按照
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公告规定的7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
反倾销税。
三、关于对原产于
日本、
美国、
伊朗、
马来西亚、
墨西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征收
反倾销税的
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公告及
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号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