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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
作者: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08-01-24
  【生效日期】2008-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999”)。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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