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海关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作者: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8-01-24
  【生效日期】2008-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