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2007-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6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第58号公告,商务部和
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6年第9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